
戀愛期間為對方花錢,本是表達情意的一種方式。可一旦感情結束,這些錢款究竟屬于“借款”還是“贈與”,往往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戀愛期間的大額轉賬性質作出清晰認定。
2024年12月,年近50歲的魏先生通過網絡相親平臺結識李某,雙方確立戀愛關系。交往期間,李某以信用卡還款、聘請律師、繳納學費等理由多次向魏先生提出借款請求。魏先生通過微信陸續向李某轉賬共計3.8萬元。之后,李某再次以還款為由要求借款,魏先生察覺異常未予同意。雙方感情破裂后,魏先生多次要求李某歸還3.8萬元未果,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雙方對款項性質各執一詞。魏先生主張該筆款項系李某主動所借,應予返還;李某則辯稱,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3.8萬元系魏先生為維系感情而自愿贈與,其中8000元用于共同消費,3萬元為魏先生主動提出的“補償”,且魏先生轉賬時留言“連本帶息都要還哦”語氣隨意,并非明確借款意思,自己也從未出具借條。
法院審理認為,贈與行為需以明確方式作出。對于親屬、戀人等親密關系之間超出日常表達情感范疇的資金往來,如未明確表示為贈與,分手后主張返還的,可按民間借貸處理。本案中,魏先生轉賬的3.8萬元,根據一般經驗法則結合雙方職業、收入等情況已超出戀愛期間正常表達情感、互贈禮物的范圍。魏先生未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在轉賬3萬元時備注“都要還”;從雙方微信聊天內容來看,經濟往來基于共同發展戀愛關系的目的,現該基礎已不存在。李某辯稱款項系自愿贈與,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返還魏先生3.8萬元。
提醒:戀愛大額資金往來,轉賬可備注“借款”字樣
戀愛關系中的資金往來較為常見。為避免日后產生糾紛,若涉及較大金額款項,建議通過書面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等)明確款項性質為借貸。采用轉賬方式支付的,可在備注中注明“借款”等字樣,以便留存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