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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丨家里“分內事”離婚能獲經濟補償嗎?答案來了

        2025-10-2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當婚姻走向盡頭,那些從未出現在工資單上,常常被視為分內事的家務勞動,作為無形的付出能否獲得有形的回報?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了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調解的一起這樣的離婚案,來看結果如何。

        2011年,胡某與王某步入婚姻殿堂,并生下女兒小夢。婚后數年,雙方矛盾不斷,爭吵成為生活的常態。2022年10月起,二人分居生活。2024年12月,胡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除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爭取女兒撫養權、分割共同財產和債務外,胡某認為在婚姻生活中,自己承擔了大量的家務勞動,包括照顧孩子、操持家事等,而王某沒有盡到本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故另外要求王某支付家務補償金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家務勞動雖無薪酬,但對家庭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胡某承擔了較多的操持家務、撫育孩子等家庭責任,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現雙方感情已無挽回,均同意離婚,法院隨即組織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婚生女小夢由胡某撫養,王某按月支付撫養費;房產、車輛歸王某所有,王某一次性支付胡某包括家務勞動補償在內的經濟補償共計25萬元。

        說法:家務勞動補償于法有據

        家務勞動補償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家務勞動的價值,肯定了家務勞動對于婚姻家庭的貢獻,賦予了負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有利于鼓勵家庭成員參與家務勞動,促進夫妻雙方互相尊重,對于平衡夫妻經濟利益,消除就業一方對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的歧視,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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