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不是“一租了之”,退租也不是“一走了之”。今天,鞏義市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已審理的一起“退租風波”,也警醒大家,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都應當遵守契約精神,否則就可能要為自己的任性“買單”。
2021年10月,齊某將房屋租給李某開飲品店,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期三年,租賃期間,李某若對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動,須經齊某同意,并對租金及違約金等事項進行約定。
租賃期滿后,李某將房屋鑰匙交還齊某,但在一個多月后才搬完物品,搬離后電話告知齊某,雙方未辦理交接手續。同日,齊某到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房屋吊頂、燈具、門等多處損壞,認為李某心存惡意,要求李某賠償損失及租金損失。李某表示吊頂損壞是為拆除空調,孔燈是自己裝修購買,均屬于正常作業,不應賠償。雙方各執一見,齊某將李某告上法庭。
經審理查明,租賃期滿后,李某應返還租賃房屋,房屋內吊頂、孔燈、地板等裝飾裝修已與租賃房屋形成附合,根據雙方協議約定,李某應在租賃期滿當日將房屋鑰匙及正常使用狀態下的房屋交給齊某,但李某并未按時交還,且在拆除裝修物時未盡注意義務,造成損壞,返還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狀態,齊某通知李某后,李某也未進行修復。故李某應賠償損失。另李某延期搬離物品,致使房屋不能對外出租,需額外支付租金。
最終,判決李某賠償原告維修費用8000元、租金損失10500元。
說法:“附合裝修”若強行拆除損壞就要賠償
本案中,一個核心爭議點在于李某是否有權拆除其裝修的物品。法律上將租賃期間的裝修分為兩類:“可分離物”與“附合裝修”。如可移動的家具、電器屬于“可分離物”,如無特殊約定,租客可以帶走;但一旦裝修(如吊頂、地板)已經與房屋緊密結合,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成本過高,即構成“附合裝修”。若強行拆除,就要承擔損壞賠償。
另外,退租應有清晰的交接手續,最好有書面記錄、照片或視頻為證,明確交接時的房屋狀態、物品清單、水電讀數等。否則,損壞責任難以厘清,會因此承擔不利后果。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