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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丨剛下車就被車門“帶倒”,算乘客還是路人?

        2025-10-2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嘀——”公交車到站,陳女士拎著菜籃子下車,雙腳剛踩穩地面,左腳正準備邁開……“嘩!”車門突然回關,直接把她帶倒在地!受傷后的陳女士沒想到,后面還有更“疼”的事——公交公司稱:“車門惹的禍,交強險得賠!”保險公司表示:“人還沒下完車,不算‘第三者’!”

        到底誰來賠?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訴至鞏義市人民法院。今天,一起來看看法院如何判?

        2024年5月,張某駕駛公交車行駛至車站上下乘客時,車門將剛下車的陳女士刮撞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公交公司的公交車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庭審中,公交公司辯稱該公交車投保有交強險,陳女士受傷時處于車輛之外,應屬于“第三者”,交強險應予賠償。而保險公司則辯稱依據近因原則判斷,事故發生時,陳女士正在下車,其下車過程尚未完成,仍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

        通過查閱監控視頻,辦案法官認為,陳女士受傷時已完全脫離車輛,雙腳站穩在地面,下車動作已完成,受傷原因是車門關閉時碰到陳女士身體致其失衡,此時陳某已不在車內或車體上,空間上完全處于車外。法律上,“第三者”指事故發生時不在車上的人員,陳女士符合該情形。因此,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某56000元;超出部分2700元由公交公司賠償。

        說法:無論乘客還是路人都應注意安全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發生事故時陳某是“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關鍵在于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是否已完全脫離車輛。

        監控視頻顯示,陳某下車后雙手雙腳均已與車輛及車門脫離接觸,雙腳完全站在道路上,下車的動作已經完成。陳某摔倒是因為車輛關門時,車門碰到了陳某的身體導致其失去平衡,且車門碰到陳某身體時車門處于向外滑動軌跡的位置,陳某在空間上不處于車體內也不處于車體上,所以認定陳某屬于“第三人”。

        法律對“車上人員”的認定并非簡單以是否購票為標準,而是綜合考量物理位置、行為完成度等多重因素,廣大乘客下車后要注意安全距離,公交司機更要規范操作,共同防范“車門事故”。

        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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