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天從收入中自動扣除3元購買保險,真正需要時能否順利獲賠?今天,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已審結一起保險糾紛案件,以司法判決鄭重回應——“保費不在多少,保險責任必須履行”,有力維護新業態從業者基于“小額保費”所依法享有的保障權益。
2024年7月,劉某成為某外賣平臺騎手,平臺按規則每日首次接單時,從其勞務報酬中扣3元,用于投保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眾包騎手意外險,保額60萬元。
2024年11月19日,平臺照常代扣3元保費,保單期限至次日凌晨1時30分。當天13時左右,劉某在取餐過程中突然后仰倒地昏迷,經120送醫搶救,15時50分其因心臟驟停離世。
事故發生后,劉某的父親、女兒和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認為,劉某事發情形符合保險合同中“在工作時間、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非既往癥)”的理賠條件,于是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卻遭拒絕。保險公司以“死者存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屬自身疾病”為由,稱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多次協商未果,家屬將保險公司訴至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支付保險金60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未提交證據,亦未行使答辯與質證權利。法院依據原告方提交的保費扣款記錄、保單、120急救單據、死亡證明等證據審理后認為,劉某與保險公司之間成立的《預約上門服務責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
依照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條款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保險公司雖主張劉某存在既往病史,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亦無證據顯示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詢問過劉某相關健康狀況。作為專業保險機構,其應具備審核投保人健康狀況的能力和經驗,未舉證則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劉某的父親、女兒和兒子支付保險金6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履行完畢。
說法:小額保費不是“免責借口”
隨著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業態從業群體規模不斷擴大,“3元日投保險”“接單即投保”已成為常見投保模式。但實踐中“投保易、理賠難”現象仍時有發生。需明確,保費金額不決定保險責任的大小,一旦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險公司即應嚴格依約承擔保險責任。
同時,法官建議新業態從業者注意日常工作中保存好保費扣除記錄、電子保單、接單流水等憑證;發生保險事故后,應及時固定急救記錄、醫療單據、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據。如遇保險公司拒賠,可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每一筆保費切實兌現為“安心保障”。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