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30萬投標,中標后不僅全額返還,還送你一套房和優先裝修權!”面對這樣一份看似“穩賺不賠”的合作協議,董某心動了,很快與朋友張某簽約并支付了款項。然而項目結束后,原本約定的30萬元“投資款”卻遲遲不見歸還。一方堅稱是借款必須償還,另一方則主張屬于投資風險自負,這筆錢到底該算投資還是借貸?近日,鄭州自貿區法院(經開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對本案中相關款項的性質作出了認定。
2020年9月,董某與張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董某出資30萬元用于某市場地塊的前期招標。協議載明,項目中標后三個月內,張某須返還該款項,逾期將承擔相應責任。此外,董某還可于中標后獲贈一套約100平方米的住房,并享有項目裝修工程的優先承接權。
協議簽訂后,董某如約支付了款項。然而項目招標結束后,張某并未按約還款。雖經董某多次催討,張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拖延。董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30萬元本金及利息。
該《合作協議》名為投資,實為哪類法律關系?張某以“款項已轉至中標公司,需待追回”為由主張延期歸還是否成立?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案涉《合作協議》雖載明款項為“投資款”,但其中關于“項目中標后三個月內退還”且由張某承擔全部損失的約定,明顯不符合投資關系“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法律特征,實際構成借貸關系。該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董某已依約支付借款,張某亦曾多次表示還款,故董某要求返還30萬元本金的訴請,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關于逾期利息,雙方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酌定自2022年12月28日起,以30萬元為基數,按同期一年期LPR計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說法:“投資”還是“借貸”?核心在于是否共同承擔經營風險
判斷資金往來屬于“投資”還是“借貸”,核心在于雙方是否共同承擔經營風險。若一方不參與經營管理、不負擔虧損,并可收回本金或獲取固定回報,即使協議名為“投資”,在法律上也通常被認定為借貸關系。因此,在簽訂相關協議時,應重點審閱“風險承擔”“回報方式”等條款,如不愿共擔風險,建議直接訂立借款合同,明確約定還款期限與利息;如確屬共同投資,則需清晰約定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機制。此外需注意,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期內利息的,借款期間不計息;但若逾期未還,出借人可要求按LPR主張資金占用損失。同時,合同僅約束簽約雙方,一方以其與第三方之間的資金往來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一般不能獲得支持。為防范風險,相關交易中應注意保存轉賬憑證、合同文本及溝通記錄,確保發生爭議時能夠有效舉證。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慕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