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車發生輕微剮蹭,本是件小事,但喬某卻“路怒”上頭,不僅駕車撞向對方車輛,還對人動了手。今天,新鄭市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已審理的這起案件,喬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23年2月,喬某駕駛轎車與黃某駕駛的面包車在道路上發生輕微的交通事故。黃某下車查看后,發現雙方車輛都沒什么明顯損傷,而此時喬某既未下車查看,也未作任何言語交流。黃某想著喬某大概也不會在意這個小事,本著息事寧人的想法,便沒再上前與喬某溝通,直接駕車離開了。喬某看到黃某沒有與自己打聲招呼就走,怒火漸生,隨即驅車追趕。黃某行駛至加油站加完油準備駛離時,喬某追至現場,不分青紅皂白便直接駕車撞擊黃某車輛,造成兩車損壞,這時喬某心中的怒火仍未平息,又從車上拿來鐵質工具對黃某一頓毆打。經鑒定,黃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車輛損失價值55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喬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喬某系初犯、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據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依法判處喬某有期徒刑1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黃某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說法:“路怒”打人要負刑責
該案承辦法官張連中表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該案中,喬某出于“路怒”情緒,實施了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和持械毆打他人的行為,情節嚴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路怒”是一種危險的情緒失控行為,堪稱交通出行中的“隱形殺手”,司機因個人情緒在道路上開“斗氣車”,小則造成交通堵塞,大則引發事故,這既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財產的嚴重無視。因此,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每一位交通參與者的理性和克制。遇到交通糾紛,應保持冷靜,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切不可讓憤怒沖昏頭腦,做出觸碰法律紅線的舉動。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春苗 靳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