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濃情蜜意,轉賬表達愛意或支持對方生活開銷似乎是再尋常不過的事。可一旦感情破裂,這些轉賬的錢能否要回來?今天,新密市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周某和龍某異地戀人因轉賬引發的真實案例,提醒大家戀愛期間轉賬背后的法律門道。
男生周某和女生龍某在網絡世界中相識,迅速墜入愛河。戀愛期間,周某通過微信向龍某累計轉賬11.5萬余元。本以為這段感情能修成正果,沒想到兩人還是走到分手這一步。分手后,周某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龍某歸還全部款項及利息。龍某認為這些轉賬是戀愛期間的正常支出或贈與,并非借款,拒絕歸還。雙方協商無果后,周某將龍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承辦法官查明,兩人在2024年3月確立戀愛關系,同年10月分手。在7個月的戀愛時光里,周某向龍某轉款11.5萬余元。其中,部分轉賬有著“特殊背景”:4月14日,周某轉款1萬元時明確表示“這你就不要還我了”;5月7日,龍某表示喜歡一雙1000多元的高跟鞋,周某隨即轉款2300元幫她購買;5月17日龍某生日,周某轉款6000元并送上生日祝福;10月13日,在雙方分手后,周某發微信表明不會追討之前給予的物質和費用。
最終,法院認為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借貸合意和借款實際交付兩個條件,而該案中雙方是戀愛關系,沒有借條等證據證明借貸合意,不能簡單將轉賬認定為借款。且周某在10月13日明確表示不用龍某返還之前給予的財物和費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借貸與贈與有區別
承辦法官解讀了借貸與贈與的區分。在民間借貸中,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缺一不可。情侶間轉賬若沒有明確的借款約定,僅只有轉賬記錄,很容易被認定為贈與。比如,轉賬留言、紅包描述或聊天記錄里表明是借款,那分手后可要求返還;在特殊節日發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義數額的轉賬,若無證據證明是借款,一般會被視為贈與,想要回難度很大;情侶間正常的消費支出、密集瑣碎的轉賬,也大多會被認定為一般贈與,分手后不能要求返還。
附條件贈與:當一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贈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時,這就屬于附條件贈與。要是雙方最終沒能結婚,給付方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要求返還財物。
明確轉賬性質:為了避免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轉賬時,一定要記得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好相關書面證據,像聊天記錄、借條等,這樣在日后發生糾紛時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梁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