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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替人借錢自己成被告,這“鍋”背得冤不冤?

        2025-08-29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朋友有難,幫著借點錢應該沒啥大問題。”可您知道嗎?這種看似仗義的行為有可能讓你陷入法律漩渦。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已執結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大家敲響警鐘。

        丁先生與王某曾是同事。2022年,王某以自己的名義替他人向丁先生借款10萬元。借款到期后,剩余9萬元遲遲未還。今年3月,丁先生多次催要無果,將王某訴至法院。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并判決王某承擔還款責任。判決生效后,丁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員龐陽陽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王某名下的財產狀況,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后經丁先生提供線索,執行員找到王某。經當面溝通得知,王某僅是名義借款人,借款實際由他人使用。執行員聯系到實際用款人,詳細釋明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并組織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實際用款人就剩余款項制定還款計劃,并當場履行首期還款5000元,承諾以后按約履行。

        說法:為何“替借”要擔責?

        在法律上,借條上簽字的借款人,就是還款義務人。只要你在借條上簽了名,出借人就有權找你要錢。王某雖然是替人借錢,但他作為借款人簽字,從法律上其本就需承擔還款責任;更重要的是其在案件審理階段未積極應訴,未能及時向法院說明實際情況,后續就更加被動。

        因此,辦案法官提醒,切勿輕信“只簽個名,錢不過手就沒事”。一旦實際用款人失信,債權人首要追償對象就是在借條上簽名的借款人。

        若實在無法推辭,務必在借條中清晰注明“實際借款人為XXX”,并確保實際用款人共同簽名確認。同時,妥善保管借款交付憑證(如轉賬記錄)。

        若已替人借款,發現對方有違約苗頭,立即收集證據(如溝通記錄、還款承諾等)。必要時,主動通過法律途徑向實際用款人追償。若已進入訴訟程序,更要積極應訴,向法庭如實陳述、提交證據,避免因消極應對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陶莎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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