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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丨倆6歲娃玩耍相撞受傷,家長擔責要賠錢?

        2025-09-03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活潑好動是孩子的天性,但若這份天性缺少了監護的韁繩,因其不當行為對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責任,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今天,來看鄭州自貿區人民法院(經開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案例。

        2024年9月24日,6歲的梁某在單元樓前的道路上玩耍,同齡的徐某在該道路上騎行滑板車,二人均無成年家人陪同。在此期間,梁某跑著經過正在騎滑板車的徐某,跑動中突然偏向至徐某前方,二人相撞后都摔倒了。當天19時,經骨傷醫院檢查,梁某被診斷為左肱骨踝上骨折,并于第二天前往醫院接受治療。

        徐某的母親李某認為,女兒徐某屬于正常騎行,速度適中且未違反小區管理規約。梁某玩耍時未注意觀察周圍,突然變向,從而絆倒了正常騎行的徐某,梁某的受傷與其自身行為有直接原因。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梁某和徐某均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梁某的監護人未履行照管義務,未能預見幼兒獨自奔跑的風險,未盡到監護職責,需承擔主要責任;低齡兒童在無人監管下操作滑板車存在風險,徐某監護人同樣未履行陪同義務,需承擔次要責任。最終,法院判定,李某賠償梁某各項損失共計10967.78元。

        說法:監護人有責任對未成年子女做好監管

        未成年人包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發育成熟,缺乏對事物及行為的基本認知和判斷能力。因此,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若對其安全教育及監管缺乏足夠的重視,未盡到法定的監護職責,不僅會給未成年子女自身帶來危險,也很有可能會對其他人造成危害。一旦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父母負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義務。因此,監護人有責任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規則、了解安全常識、同時在其玩耍時做好監管,減少悲劇的發生。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慕淳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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