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緊張常常讓人焦慮,“額度秒批”的網貸往往讓人眼前一亮。然而,實則暗藏防不勝防的利率陷阱。今天來看鄭州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網絡借貸案件,或許能給您提個醒。
2023年2月10日,霍某通過某互聯網平臺完成實名認證后,在線發起3萬元貸款申請。該平臺依據用戶協議自動生成電子《產品服務協議》,經申請審核通過后,霍某某與某金融公司在充分知曉合同條款前提下,依法簽訂電子《借款合同》。合同明確約定:“借款金額3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23.725%;違約金以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日利率0.0657%計算。”某金融公司當日完成放款操作。但霍某在履約過程中出現逾期還款行為,僅償付部分本息。于是,某金融公司將霍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霍某立即清償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合同約定的逾期利息及違金。
法院審理認為,霍某與某金融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霍某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義務。鑒于某網絡平臺合作金融機構,主營業務為各項貸款、票據貼現等,經核查其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持牌金融機構名錄,故對其主張的違約金及超出法定上限的利率計算標準不予采信,依法調整為綜合按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即年利率14.6%計算。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霍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29668.08元。
說法:電子借款合同及服務協議具有法定約束力
電子借款合同及服務協議的效力。通過某互聯網平臺電子簽名方式完成合同簽署及協議確認的行為,已構成對網絡借貸業務契約關系的法律確認,該電子合同及服務協議依法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定約束力。依照我國《民法典》規定,違反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返還借款及利息。
對于年利率及違約金日利率認定。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本案中原告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持牌金融機構,其《借款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及年利率明顯超出合理范疇,應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調整為綜合按同期年利率14.6%計算。
辦案法官提醒,網貸要小心,違約代價大。在享受借款帶來便利的同時,廣大消費者也需時刻牢記自己按時還款的義務,合理評估自身還款能力,避免過度消費,自覺遵守誠實守信原則,樹立正確合理的消費觀念。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文娟 曹紅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