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消極應訴、直到到二審才舉證,近日,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某公路工程公司因妨害訴訟秩序,被鄭州航空港區人民法院處以5萬元罰款。該案警示所有訴訟參與人:誠信訴訟是法定義務,任性妄為需承擔法律責任。
某石油化工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將某公路工程公司訴至鄭州航空港區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分別于2025年7月1日、7月8日、8月14日,向某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訴訟代理人送達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應訴手續。某公路工程公司簽收后,拒不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某公路工程公司向某石油化工公司支付相應款項。某公路工程公司提起上訴,并在二審過程中提交關鍵證據,導致一審判決結果被改判。
鄭州航空港區法院經審查認為,某公路工程公司作為商事主體,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理性參與訴訟活動。但其在一審期間,經法院三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拒不履行舉證義務,消極對抗訴訟。該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有違誠信訴訟要求,依法應予懲戒。法院遂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某公路工程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說法:訴訟參與人須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訴訟參與人在參與訴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作為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應訴手續后,有責任積極出庭應訴,并就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交證據,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本案中,被告怠于應訴,將本可于一審期間提交的關鍵證據遲延至二審階段提交,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影響了案件公正高效審理,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可依法予以訓誡、罰款等懲戒。誠信訴訟是法定義務,玩弄訴訟程序、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孫多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