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已成為大眾日常消費的重要支付工具,但與之相關的法律常識卻常被忽視。持卡人轉借信用卡,不僅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所形成的借貸關系亦不受法律完整保護,一旦實際使用人逾期不還,產生的征信受損、還款責任等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擔。近日,鄭州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轉借信用卡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出借信用卡的朋友敲響警鐘。
新密市王某因工作需要長期生活在新鄭。王某家庭條件普通,經濟收入一般,經朋友介紹與周某相識。2017年5月,周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手頭并不寬裕,但礙于面子,就將其名下五張信用卡交由周某使用,并叮囑周某按時還款。
周某拿到信用卡后,陸續透支消費共計9.3萬元。然而臨近信用卡還款期限,周某卻未按時還款,王某多次催促,但周某以生意經營困難、資金緊張等理由一再推脫。為避免自身征信受損,王某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無奈先行還清全部信用卡欠款。
2021年10月,王某又多次反復催討,周某只好向王某出具借條,確認累計借用王某信用卡9.3萬元,并承諾逾期產生利息由其自行承擔。
借條出具后,周某仍未按承諾履行還款義務,王某催要幾年后,對周某出爾反爾十分反感,遂將周某訴至新鄭法院,要求周某全額還款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信用卡額度屬于銀行金融信貸資金,并非持卡人自有資金,且信用卡僅限本人合規消費使用,嚴禁轉借、出租或供他人透支套現。王某將多張信用卡交由周某透支使用,其出借的資金并非自有資金,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款的情形,依據相關司法解釋,雙方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結合證據核算,扣除周某已償還王某的5000元,最終,法院判決周某限期內返還王某借款本金88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說法:嚴守金融合規底線,規范用卡理性借貸
該案承辦法官潘龍峰表示,信用卡屬于銀行向特定持卡人發放的金融授信工具,具有嚴格的身份專屬性。信用卡內的授信額度及額度內資金,均為銀行所有的信貸資金,并非持卡人本人財產,嚴禁轉借他人、套現使用。一方面,出借人轉借信用卡不僅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所形成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完整保護,一旦對方逾期不還,自身征信、還款責任風險全部由本人承擔;另一方面,借卡透支一方切勿心存僥幸,即便借貸合同無效,但實際占用資金仍負有返還義務,逃避債務終將承擔法律后果。廣大群眾應嚴守金融合規底線,規范用卡、理性借貸,遠離信用卡轉借、套現等違法行為,守護自身財產與信用安全。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春苗 左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