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親友之間合伙開店本是常有的事情,然而,一旦合伙經營不善生意黃了,“創業搭子”不按約定退還投資款咋辦?9月24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就調解一起這樣的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
王某與楊某是多年好友,2024年4月,王某萌生開網店的想法,楊某得知后表示愿意一起入伙。雙方經過商量,簽訂網店《投資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為1年,楊某出資,王某負責店鋪運營、選品。如店鋪虧損,王某應保證如數退還楊某的出資款。隨后,楊某先后為網店投資35403元。然而,網店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實際運營,楊某多次要求王某退還投資款,王某在微信中承諾退還,卻一直未履行,楊某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爭議不大,雙方又曾是好友,為從源頭妥善化解糾紛、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調解初期,雙方因退伙爭議矛盾激烈、互相指責,承辦法官采取“背對背”調解策略,分別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疏導他們的情緒。同時,釋明《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引導他們換位思考、互諒互讓。溝通中,王某逐漸表達其有還款意愿,只是礙于目前手頭資金不充裕,無法一次性償還。楊某也表示,看在昔日友情上,愿意作出讓步。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王某分期返還3.5萬余元投資款給楊某。協議達成后,王某返還了首筆3500元投資款,雙方握手言和。
說法:合伙不能只看“商機”忽視風險
承辦法官隨后表示,由于合伙經營多發生在親戚朋友或者熟人之間,往往只是基于互相信任的口頭合伙,缺少詳細的合伙協議,沒有規范的管理和財務制度,有的甚至沒有合伙賬目或賬目混亂,極易在經營中因利潤分配、虧損負擔等問題產生糾紛。因此,提醒大家在選擇“入伙”前一定要提升自身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能只看到合伙“商機”而忽視風險與陷阱。合伙前需要明確合伙項目的合法性,同時,要制定好“合伙規則”,務必訂立書面合伙協議,對各自分工,尤其是對入伙、退伙、出資比例、盈余分配、債務承擔等容易引發糾紛的事項進行清楚明確的約定。即便親如兄弟、姐妹也要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清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經營過程中,注意完善財務制度,做好收支明細、物料清單等的記錄、保管,并定期對財務賬目進行盤點、核算,對合伙的債務及時償還,在秉持誠實守信的基礎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