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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丨孕婦被撞流產 ,2萬元精神賠償該不該給?

        2025-09-2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劉女士是一位已經懷孕月余的準媽媽,正期待新生命降臨的她,卻因一場意外的交通事故流產,一家人陷入了悲傷之中。9月23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案件,判令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劉女士經濟損失2.9萬余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適當撫慰了傷者受到的精神損害。

        2023年9月,胡某駕駛電動車載著妻子劉女士由南向北行駛至某小區門口時,被一輛剛從小區駛出的黑色轎車撞上,造成電動車及轎車受損、胡某及劉女士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轎車的駕駛員李某承擔全部責任。劉女士當時剛懷孕月余,因此次事故受外傷,腹痛不已后流產,又受到過度驚嚇。身心遭受重創的劉女士將肇事司機李某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7.3萬余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肇事司機李某及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愿意賠償因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等損失,但對于劉女士因流產而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他們卻拒絕賠償。在他們看來,劉女士懷孕時出了交通事故,雖然令人惋惜,但她并沒有因此次事故造成傷殘,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無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惠濟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李某駕駛的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劉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損失,依法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劉女士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本案中劉女士雖未構成傷殘,但因此次事故造成其終止妊娠,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對其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要求予以支持,數額酌情確定為2萬元。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說法:被撞流產,精神損害應賠償

        承辦法官隨后介紹,我國《民法典》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衡量和判斷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需綜合考量被侵權人傷情、損害后果嚴重性、精神痛苦程度及損害持續性等因素;而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的確定則需結合侵權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影響范圍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考量。本案中,劉女士作為準母親,其保護胎兒正常發育及出生的法定權益因侵權行為直接受損,精神亦受到重大損害。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不以傷殘構成為前提,孕婦流產也不同于普通的身體致害,故被告關于構成傷殘才產生賠償的抗辯主張,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每起交通事故背后都是一個或數個家庭的悲劇,提醒大家樹牢交通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持警惕、謹慎駕駛,從系好安全帶、規范佩戴頭盔、杜絕酒駕等細節做起,共同守護道路上的文明與平安,這是對自己也是對他人負責。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維佳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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