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職場中,偶爾會遇到因工作引發的沖突,若不幸在沖突中受傷,許多打工人會疑惑,這能否算作工傷?今天,來看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真實案例,告訴你答案。
張先生與河南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被派遣至鄭州某小區從事保安工作。2022年9月,張先生因車輛停放管理問題與業主李某發生沖突,隨后被李某打傷,肋骨、肩胛骨等多處骨折,張先生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事后,張先生向鄭州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市人社局依據其傷害符合“因履行工作職責受暴力傷害”,認定為工傷。但人力資源公司認為張先生受傷時間與工傷認定書中記載的時間存在差異,且在沖突中存在主動攻擊行為,認為其傷害后果與履行保安職責無直接因果關系。為此,人力資源公司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作為保安,維護小區秩序、管理停車位系其法定職責,與案外人李某的沖突因工作原因引發,雙方無個人恩怨,李某的暴力行為雖為直接致傷原因,但該行為源于對張先生履行工作職責的不滿,傷害后果與履行工作職責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張先生與李某因工作糾紛發生爭執后雙方均未能冷靜處理,但張先生的不冷靜并不應導致其受到暴力傷害,也不足以阻卻對履行工作職責的認定。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故對工作糾紛處理不當不能成為阻卻認定工傷的理由。人社局依據監控、公安筆錄等合法證據,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人力資源公司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案涉工傷認定決定的理由不成立。最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關于對“履行工作職責”的理解:《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款的立法意旨在于對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進行救濟,適用本項對工傷進行認定時應作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若只有在暴力事件中完全無過錯的受害人才能夠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則與《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旨有違,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暴力等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方能夠阻卻對履行工作職責的認定。
給打工人的實用提醒:勞動者在工作中遇到沖突時,要盡量保持冷靜克制,避免言語或肢體沖突升級;如保安、客服等崗位,遇到復雜情況時,優先記錄、上報,減少直接對抗。如果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到傷害,應及時保留證據(如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并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