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到新房鑰匙,本是喜事一樁,業主卻因與物業公司產生分歧,遭遇水電全無的困境。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是如何確立的?物業公司能否以特定費用未繳為由拒絕交付水電卡?今天,來看豫法陽光發布的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告訴你答案。
置業公司欠付任某借款,經雙方協商,由該置業公司將未出售的4套案涉房屋交付任某,通過以物抵債方式抵償借款。后置業公司將案涉4套房屋的鑰匙交付任某。因水卡、電卡未交付,任某將置業公司及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置業公司表示,交付水電卡系物業公司義務,且已多次協助任某向物業公司申請交付水電卡,因物業公司提出任某應先繳納中央空調安裝費再行交付水電卡,雙方互不妥協才導致任某無法使用水電。某物業公司則稱,未與任某建立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沒有義務向任某交付水電卡。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依據與案涉房屋建設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案涉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任某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獲得房屋成為該小區業主后,與物業公司建立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以未與任某訂立物業服務合同為由拒絕交付水電卡,該抗辯理由于法無據,不能成立。且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無權以任某未繳納中央空調安裝費為由扣留任某案涉房屋的水電卡。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為任某辦理水電卡相關手續。
說法:物業公司也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限制業主用水用電
合法有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這意味著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之間不僅對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合意,且包括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的法定概括轉讓。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同理,物業公司也不能以其他不合理的理由,如強制繳納中央空調安裝費、天然氣初裝費等,扣留業主的水卡、電卡,從而限制業主用水用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郭麗莎 朱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