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記者從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獲悉,為規范我市住宅小區公共收益(以下簡稱公共收益)的收入、使用、公示以及監督管理,維護業主合法權益,該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印發《鄭州市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該《辦法》所稱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定公共收益管理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專戶存儲、業主共有、共同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公共收益的收入來源及支出范圍
公共收益的收入來源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公共場地、綠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經營所得的收益;
2.利用業主共有的游泳池、籃球場等共用設施經營所得的收益;
3.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出入設施、電梯間、樓道及戶外區域設置廣告獲得的收益;
4.因共用設施設備被侵占、損害所得的補償、賠償金、舊設施設備殘值等;
5.利用業主共有的物業服務用房、架空層等公共場所進行租賃或者引進自助售賣機、快遞柜等進行經營產生的收益;
6.公共電信設施占用場地使用費等;
7.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補償費用;
8.公共收益的孳息;
9.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其他收益。
對于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管理辦法》提到,公共收益的使用應當按照《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有關規定進行表決。
經業主共同決定,公共收益支出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主要用于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2.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費用;
3.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補貼;
4.補充物業服務費用或公共能耗費用等合法支出;
5.委托第三方的記賬費、審計費、法律服務費、招標代理費等支出;
6.購買房屋、電梯等綜合商業保險費用;
7.用于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支出。
物業服務人可以是公共收益管理單位
關于管理單位,該《辦法》提到,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人可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為管理公共收益,物業服務人是公共收益代管單位。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是公共收益管理單位。經業主共同決定,物業服務人可以是公共收益管理單位。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原物業服務人退出新物業服務人尚未選聘到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無法正常履職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行公共收益的管理職責。公共收益管理單位應當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開設公共收益管理賬戶。
公共收益每季度首月公示一次
公共收益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5日前,將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在住宅小區公告欄、樓道、電梯等顯著位置公示,也可通過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當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時,應當將當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況一并公示。同步在“鄭州市智慧物業管理平臺”長期公示。
公示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公共收益存儲銀行名稱、賬號、余額等;
2.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的項目、金額等相關明細內容;
3.公共收益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況。
相關公示材料應留存備查,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區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公共收益管理單位應當自異議提出之日起5日內予以回復。
此外,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提出,物業服務人不按規定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或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拒不移交公共收益收支賬目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并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記者 孫雪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