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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出臺新規破解電動汽車充電“焦慮”

        2025-09-0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當下新能源汽車發展迅猛,但不少車主都面臨“充電焦慮”和“里程焦慮”,如何破解這些問題,真正實現“充電自由”?9月8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我省印發《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為推動全省電動汽車充電網絡建設按下“加速鍵”。

        差異化建設滿足居民不同需求

        《辦法》結合我省實際,要求河南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應當按照“省級部署、三級應用、多網融合”的原則,全面接入省內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靜態數據和動態數據,并與國家充電設施監測服務平臺開展數據對接,及時共享相關數據。

        《辦法》要求,充電站宜結合地面停車場布置,一級充電站、二級充電站、三級充電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內部,充電站的充電區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層及以上樓層。一級充電站、二級充電站、三級充電站的充電區不應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級充電站的充電區確需在地下室建設時,應滿足防火有關規定。

        《辦法》針對不同場景提出了差異化的建設要求。

        在居民區建設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公用和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具備智能有序充電技術,新建住宅項目固定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須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單樁最大輸出功率不宜超過8千瓦。

        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文化旅游場所、公共停車場、公共服務場所以及具備條件的加油、加氣、加氫站和其他場地,建設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

        在縣鄉和農村地區結合實際建設快慢結合的充電基礎設施。

        物業應當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

        《辦法》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

         充電基礎設施新建或改建、擴建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無需辦理備案手續,可直接向電網企業和轉供電企業申請報裝。

        新建充電基礎設施宜采用智能設施,鼓勵既有充電基礎設施實施智能化改造,推進大功率充電、智能有序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應用。

        對于困擾眾多小區業主的“物業不配合”問題,《辦法》明確規定,在居民區安裝充電基礎設施過程中,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接受業主委托,開展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統建統服”。

        居民個人購置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隨車配送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由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施工完成后應進行安全確認。

        為保障充電安全,《辦法》還強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和產權人不得侵害第三者權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通道,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公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須按照“業主負責制”原則開展竣工驗收工作,項目建設企業應當參照相關標準組織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竣工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使用。

        費用收取要明碼標價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辦法》出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為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提供有力支持。在用地保障方面,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用地作為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管理,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明確管控要求。

        在電力保障方面,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納入電力規劃,保證供電容量滿足需求,電網公司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暢通辦電渠道。

        同時,要求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實行承諾公示制管理。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的相關信息應當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上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注冊地址、安全運營承諾、規范收費承諾等。

        《辦法》明確規定,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時,電費按照國家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按市場化原則收取。費用收取應當明碼標價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轉供電企業和其他管理單位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加價,違規加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辦法》還對規定了退出機制,要求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或運營企業應當向電網企業或轉供電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及時拆除充電基礎設施,防止出現“僵尸充電樁”。

        記者 袁帥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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