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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丨“定制品”郵寄失而復得,損失如何賠?

        2025-09-3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定制品”郵寄過程中丟失后又找回,托運人已重制并拒絕領取原物,承運人是否該賠償?今天,記者獲悉,鄭州新鄭市人民法院已審理該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2024年7月15日,新鄭市和莊鎮張某委托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莊分公司向位于河北唐山的客戶發貨,貨物系客戶為新店開業急用的發光字,價值5800元。張某通過物流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下單郵寄貨物,保價申明價值3000元,保價費6元,運費94元,物流公司收費后出具了快遞單。

        7月18日,由于物流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向唐山客戶投遞快遞,在唐山客戶的催促下,張某聯系物流公司客服,被告知“貨物已丟失,如客戶急需,建議重新制作”,“并同意賠付”。張某與唐山客戶協商重新制作,并與2024年7月21日通過另外一家快遞向唐山客戶重新發貨。7月22日,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莊分公司聯系張某,稱找到丟失貨物,但唐山那邊已拒收。針對快遞退回貨物,張某可以領回,但最初“丟失”貨物系定做物品,無法繼續利用,客觀上已經給張某造成了經濟損失。張某拒絕將貨物領回,并向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莊分公司索要賠償5800元,因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張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莊分公司、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800元及相應利息。

        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莊分公司辯稱張某的快遞物現滯留于該物流公司倉庫,并未出現任何損毀、滅失,張某要求賠償的經濟損失不屬于運輸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快遞公司無法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該涉案物為定制物,且張某下單托寄貨物時從未告知其時效需求,也未做任何訂單備注。此次托運已經將涉案物安全完好無損地送達收貨地址,張某簽訂了運輸合同反而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導致因為訴訟浪費人力、物力、財力以及貨物滯留倉庫產生了倉儲費等額外費用,張某屬于明顯的故意違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因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莊分公司未能將張某委托送達的貨物正常送達,在張某多次向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莊分公司人員詢問貨物是否找到,并告知該貨物系定制,該公司人員回復找不到,讓張某重新定制并同意理賠。后張某按照客戶要求重新定制了貨物并郵寄。雙方約定合同訂單上顯示保價聲明價值為3000元,故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應當賠償張某3000元;相應地,對于張某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缺乏合同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說法:定制品“失而復得”無法二次銷售,物流公司應擔責

        承辦法官韓冰講表示,承運人因重大過失未按時送達具有時效性的定制品,雖貨物最終“失而復得”,但因該定制品無法二次銷售且已造成托運人實際損失,承運人構成違約。盡管貨物未物理損毀,但承運人通過客服承諾理賠,且損失屬于其應預見的范圍,故應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利 梁艷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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