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期失聯杳無音信,財產無人看管該如何處理?近日,鄭州市上街區的白某就遇到這樣的難題,最終法院依法宣告失蹤,同時指定人員代為管理失聯人的財產,保障了其家人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案情:父親外出失聯10年,女兒申請宣告失蹤
白先生于2015年外出后失聯,至今未歸。期間,白先生的家人通過報警、登報等方式多方尋找,均未有結果。白某作為白先生的女兒,依法向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并指定其為白先生的財產代管人。白某申請宣告白先生失蹤后,法院發出尋人公告,3個月法定公告期間屆滿后,白先生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審理認為,白先生離家后,經家人多方尋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滿10年。因白先生與前妻已于2014年離婚,白某系其唯一女兒,現公告期已滿,白先生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規定宣告失蹤的條件。
白先生父親已去世,母親現已83歲,客觀上不具備妥善管理白先生財產的條件,白某作為白先生的成年子女,具備相應的財產代管能力。法院依法判決,宣告白先生失蹤,指定白某為白先生財產代管人。
說法:宣告失蹤旨在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
宣告失蹤制度的設立,旨在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結束失蹤人財產無人管理以及其應當履行的義務不能得到及時履行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宣告條件須滿足自然人失聯滿2年,且狀態持續無間斷;由近親屬、繼承人、債權債務人等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發布三個月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后,方可作出宣告。
財產可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時同步指定代管人,優先由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擔任,有爭議或無人代管則由人民法院指定。
此外,宣告失蹤不會解除婚姻關系、也不會分割財產繼承,一旦失聯人員平安歸來,便可按程序撤銷相關宣告,恢復原本的生活與權利。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吳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