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塑膠公司違法排放廢氣被罰36萬元、某水務公司拖欠南水北調計量水費1941.02萬元、5人非法獵捕野生鵪鶉2200余只……
今天是第55個世界環境日,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裁判指引、警示教育與普法宣傳作用,全面展現我省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成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全面梳理了近年來環資審判案件,從中精選涉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大氣污染防控、野生動植物保護、歷史文物古跡保護等領域的典型案例,集中對外發布。
案例一:某水務公司拖欠南水北調計量水費案
2017年12月,某水務公司通過與某縣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方式獲得特許經營某縣城市自來水業務,在特許經營期限和區域內,該水務公司負責運營并向用水戶提供服務、收取水費。該協議簽訂后,某水務公司正常開展供水經營活動,但未按時繳納南水北調計量水費。2025年6月,某縣南水北調工程保障中心作為負責南水北調工程供水保障、水費管理與收取的單位,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水務公司支付2018年度至2024年度南水北調計量水費及逾期利息。
法院一審認為,某縣南水北調保障中心與某水務公司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供用水合同,但是某縣南水北調保障中心向某水務公司供應南水北調原水,某水務公司的工作人員按月在計量單上簽字、蓋章,雙方形成了事實供用水合同關系。根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第六條及某縣機構編制文件的規定,某縣南水北調保障中心作為南水北調工程運行保障單位,負責縣域內南水北調原水的調配、管理與收費,具備向某水務公司主張水費的主體資格。結合在案證據,判決某水務公司支付某縣南水北調工程保障中心原水水費1941.02萬元及相應利息。一審判決作出后,某水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夯實區域綠色發展的水資源保障根基
本案系用水人拖欠南水北調計量水費引發的供用水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筑牢國家水資源安全防線,夯實區域綠色發展的水資源保障根基,同時引導用水人樹立節約集約用水理念,對規范區域供用水秩序、推進水資源高效綠色利用、保障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平穩運營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二:某塑膠公司訴某市生態環境局罰款案
某塑膠公司是一家從事橡膠和塑料制品生產的企業,其在塑料熱熔、造粒、再生膠加工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屬于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控的涉氣排污單位。某塑膠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取得簡化管理類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許可證到期后,某塑膠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申請延續,某市生態環境局要求其補充相關材料,但某塑膠公司未按要求補充,也未再申請延續。2024年3月,某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發現,某塑膠公司在未取得有效排污許可證情況下,仍從事熱熔造粒生產,持續排放廢氣。某市生態環境局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6萬元。某塑膠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案涉處罰決定。
法院一審認為,某塑膠公司不屬于僅需備案排污登記管理類別的企業,排污登記備案不能替代法定排污的行政許可。某塑膠公司在排污許可證到期后,僅提交延續申請但未按要求補正材料,依法視為主動放棄許可延續資格。某塑膠公司在無證狀態下生產并排放熱熔廢氣的違法事實清楚,某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某塑膠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壓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筑牢大氣生態安全屏障典型案例。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屬大氣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生產加工過程產生的有機廢氣、粉塵及異味,直接關乎區域空氣質量與群眾生活環境,嚴格遵循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規定是企業必須恪守的法律底線。本案壓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同時通過以案釋法,引導行業牢固樹立環保法治意識,嚴格落實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制度,守護人民群眾優良人居環境。
案例三:王某某等五人非法狩獵案
自2024年1月以來,王某某伙同其子王某在其家中,通過抖音APP平臺開設直播間售賣國家“三有”保護動物野生鵪鶉。后王某某通過直播間認識了周某某,并承諾以30元/只的價格收購周某某野生鵪鶉,有多少收多少。后周某某伙同房某某、謝某某多次使用拉網、粘網等禁用工具,采取播放同類鳥叫聲等方式,獵捕野生鵪鶉2200余只,王某某及其子王某銷售非法獲利共4萬余元。
法院一審認為,王某某負責銷售,房某某、周某某、謝某某負責捕獵,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在王某某直播銷售野生鵪鶉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5人違反捕獵法規,多次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數量較大,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系共同犯罪。綜合多名被告人自首、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獲利等量刑情節,判處王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并宣告緩刑,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一審判決作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精準打擊“獵捕—收購—網絡銷售”違法犯罪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售賣形式破壞鳥類資源犯罪的典型案例。野生鵪鶉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具有重要的生態、科學、社會價值。本案周某某等使用禁用工具獵捕野生鵪鶉,王某某父子通過抖音直播間銷售,形成“獵捕—收購—網絡銷售”的違法犯罪鏈條,社會危害較大。法院精準打擊從源頭獵捕到網絡平臺交易終端銷售各環節的犯罪行為,對同類犯罪形成有力震懾,引導社會公眾自覺抵制網絡非法野生動植物交易,共同守護生態安全底線。
案例四:某文旅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某地山陜會館始建于1727年,2021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八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025年,某市檢察院發現某地山陜會館存在屋面漏雨、墻體坍塌、開裂,部分梁架裂縫、斷裂等問題,向某文旅局發出檢察建議書。某文旅局采取了臨時措施,但并未開展實質性修繕工作。后某市檢察院認為某文旅局并未采取實質有效措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法院一審認為,某文旅局作為某市文物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負有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在某市檢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訴訟后,某文旅局雖然對房頂、大梁等進行了臨時除險加固,但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某地山陜會館潛在的開裂、斷裂、坍塌等安全風險依然存在,需要進行實質性修繕,某文旅局應繼續履行監管職責。考慮到某地山陜會館舊址修繕資金尚未到位,酌定履行期限以一年為宜。判決某文旅局依法繼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按照豫文物審批(2025)169號批復的要求修繕,確保文物安全。一審判決作出后,某文旅局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助力破解基層文物保護中的管理痛點
本案系因行政機關文物保護職責履職不到位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既認可了臨時加固措施的合規性,又為后續合規修繕爭取了時間,明確了產權、使用單位的監測義務與行政機關的持續監管責任,助力破解基層文物保護中“重申報、輕管理”“重立項、輕實施”的管理痛點,為地方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了司法引領。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