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直播帶貨行業的興起,主播的肖像逐漸成為具有商業價值的“無形資產”,一句口播、一段帶貨視頻,都可能成為商家引流獲利的工具。部分商家為節省成本、快速引流,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業推廣的情況屢有發生。近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某帶貨主播小美遭遇的困擾。
小美是某視頻平臺的帶貨主播,憑借自身積累的粉絲基礎,其發布的帶貨視頻具有較高的播放量和銷售量,個人肖像也具備了明確的識別性和商業價值。不久前,小美意外發現,某服飾旗艦店在未經自己許可情況下,擅自使用含有她肖像的帶貨視頻,用于該店鋪的上衣商品推廣,以此獲取流量和收益。
小美認為,該服飾旗艦店的行為,不僅讓公眾誤以為自己與該店鋪存在代言、合作關系,誤導了公眾對自己的形象認知,且未支付任何報酬,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同時,小美指出,視頻平臺未盡到審核與管理義務,未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于是將服飾旗艦店所屬公司及該視頻平臺一并訴至法院。
視頻平臺辯稱,自身僅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存在法定免責事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平臺已通過用戶服務協議,明確告知用戶不得發布侵犯他人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也設置了便捷的投訴通道,盡到了事前提示和管理義務;且平臺僅為視頻運營者,并非電商交易平臺,主體不適格。
此外,平臺在收到涉訴通知后,已及時核實并下架涉案視頻,不存在“應知或明知”侵權卻未采取措施的情形。
服飾旗艦店所屬公司未到庭答辯,亦未舉證、質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服飾旗艦店發布的上衣帶貨視頻,與小美賬號發布的同款上衣帶貨視頻內容一致;同時查明,視頻平臺的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約定,用戶不得發布侵犯他人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的內容,若存在侵權,平臺有權在收到通知后移除涉嫌侵權內容,目前涉案視頻已下架。
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小美的肖像具備識別性和商業價值,依法享有肖像權,服飾旗艦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視頻用于商業推廣,構成對小美肖像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關于賠償金額,因小美未舉證證明自身實際損失,法院結合小美的粉絲基礎、商家侵權程度、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酌定服飾旗艦店所屬公司賠償小美經濟損失2萬元。
關于視頻平臺的連帶責任。平臺已通過用戶協議明確要求用戶不得發布侵害他人肖像權等內容,并告知了違約處理事宜,已經盡到事先提示和防范義務。收到起訴狀后,平臺也及時下架涉案視頻,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平臺明知侵權或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故平臺已履行合理義務,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服飾旗艦店所屬公司賠償小美經濟損失2萬元;駁回小美的其他訴訟請求。
提醒:使用他人肖像務必做到“先授權、后使用”
辦案法官王舒望表示,肖像權受法律保護,使用他人肖像務必做到“先授權、后使用”,未經肖像權人書面授權,擅自將他人肖像用于商業推廣牟利,即構成侵權,需承擔賠償責任。對網絡平臺而言,不能以“僅提供存儲空間”推脫責任,需履行事前提示、事后及時處置的義務,否則將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直播帶貨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商家依法經營、平臺規范管理,也需主播增強維權意識,各方堅守法律底線,才能規避侵權風險。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梁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