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上說了,《民法典》明確,分居兩年就能離婚!”法庭上,小馬語氣篤定,手里攥著起訴狀說。他常年在南方務工,妻子小慧留在家鄉帶娃,夫妻倆分開生活已兩年有余,在他眼里,這便是離婚的“鐵證”。可這份他深信不疑的“標準答案”,真的能讓他順利解除婚姻嗎?今天,來看上街區人民法院法官辦理的這起案例,給出怎樣的答案。
承辦法官王天超接手案件后,發現小馬雖常年在外,每年春節都會回家團聚,妻子小慧也會帶著孩子趁節假日奔赴他的城市,兩人從未真正疏遠,所謂“分居”,不過是為了撐起這個家而被迫做出的分工,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因感情不和分居”。
王天超深知,一紙判決便能快速結案,卻難以化解婚姻里的糾葛。小馬執意離婚的背后,定然藏著不為人知的委屈。“在這個家里,我連說話的份都沒有,活得太累了。”談及為何要離婚,小馬聲音中的失落再也藏不住。
他細數著壓垮自己的三件事:小慧未經他同意,擅自給他換了手機;孩子學校也是小慧獨自決定的;他獨自承擔家里的主要開銷,小慧多次拒絕外出工作分擔生活壓力。這一件件小事,像一根根刺,讓他覺得自己在這個家存在感極低,這段婚姻也成了難以承受的負擔。
另一邊,心理疏導室里法官助理陳克清陪伴著小慧,她委屈地說:“我給他換手機,是看他在外掃碼不方便,又怕他舍不得花錢;孩子入學,他不在身邊,我只能一個人跑前跑后,多方比較才敢做決定;不出去工作,是因為孩子還小,接送、看病、家校溝通,哪一樣都離不開人。”她說,自己在家的辛苦從不比丈夫在外少,從未想過要爭什么話語權,只是想好好守住這個家。
得知雙方的內心想法,王天超輕聲問小馬:“你仔細想想,她做的這些事,究竟是為了跟你爭輸贏,還是為了你們這個家?”這句話,讓小馬瞬間沉默。
一番推心置腹的溝通,終于解開了兩人心中的結。小慧承諾,今后凡事都會多和丈夫商量;小馬沉默良久,撕碎手中的起訴狀,輕聲說:“我懂了,是我忽略了她的辛苦。”這場因誤解而起的離婚糾紛,最終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說法:“分居兩年”不是離婚的“快捷通道”
《民法典》明確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很多人誤以為“分居兩年”是離婚的“快捷通道”,卻忽略了這一條款的核心前提,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其一,分居原因須是“因感情不和”——這是最關鍵的一點。法律上的“感情不和分居”,是夫妻雙方主觀上拒絕共同生活、客觀上中斷彼此扶助的狀態,而非因工作、照顧子女等合理家庭分工導致的兩地分離。
其二,分居須連續滿兩年——期間若有恢復共同生活、持續親密交往的情況,分居時間需重新計算,不能累計疊加。
其三,分居須達到夫妻關系實質中斷——即便分開居住,若仍頻繁往來、共同處理家庭事務,就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其實,分居滿兩年,僅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法律判斷離婚的根本標準,始終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克清 吳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