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好的“私教”不變,說換就換,想退卡卻退不了。5月9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私教課”退費難引發的糾紛,最終判令商家退還消費者剩余課時費及利息。
2025年7月,打算減肥的李女士在某瑜伽館試聽了兩次“koko(化名)”老師的課程,因為覺得老師專業、風格合拍,李女士決定買課。她明確告訴店家:“我只跟koko老師練,換了人我就不學了。”當時接待她的店員滿口答應:“放心,不會隨便換老師。”
經過一番溝通協商,李女士辦理了該瑜伽館的會員卡,并一次性充值6777元購買34次課程,雙方約定,會員卡有效期為一年。李女士還和瑜伽館簽訂了一份《入會協議書》,但里面全是印刷好的格式條款,比如“會員卡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無效”“退卡要扣30%轉會費”等。
隨后,李女士就跟著koko老師陸續上課,起初課程進行得還算順利。可沒過多久,瑜伽館突然告知李女士,koko老師已經離職,要給她更換另一位私教老師。
李女士得知消息后十分不滿,當即提出自己就是沖著koko老師才購買私教課,現在商家擅自更換老師,違背了當初的約定,要求瑜伽館退還剩余課程費用。沒想到瑜伽館卻拿出當初簽訂的《入會協議書》,表示李女士作為成年人,簽字確認就應當遵守契約精神。協議已經明確約定不能隨意退卡且過期作廢,李女士可以更換老師上課;即便要退款,也應按照協議扣除30%的費用。
對此,李女士表示,在簽合同時并未仔細查看合同條款,對退卡需扣除30%費用等事宜并不知情。雙方多次協商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李女士將瑜伽館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向某瑜伽館購買私教瑜伽課程并預付全部服務費用,瑜伽館按約分批次提供授課服務,雙方之間成立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案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雙方約定的“會員卡只限本人使用(次卡除外),若會員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使用會員卡,得到瑜伽館同意后可自主將會員卡轉讓給他人,但每張卡只限轉讓一次,同時另需繳納轉會費(會費的30%)”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屬于無效格式條款,對李女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李女士主張雙方口頭約定案涉課程由koko老師專屬授課、某瑜伽館承諾不予更換授課老師,瑜伽館雖予以否認,但根據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案涉合同具有顯著的人身信賴屬性,授課老師的特定性系合同重要內容及訂立合同的核心目的。瑜伽館在未與李女士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變更授課老師,已構成根本違約,直接導致原告接受特定老師授課服務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李女士據此主張解除合同、返還未消費課程費用及利息,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遂判令解除協議,某瑜伽館返還剩余課時費5373元及利息。
說法:充值辦卡先看條款,守法經營方得長遠
承辦法官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預付卡消費糾紛。所謂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預先向經營者支付費用,經營者據此發行預付憑證,消費者可在約定期限內分次或按期獲取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模式。生活中,在健身、美容、餐飲、教育培訓等行業被普遍采用。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收款不退”“限制轉卡”等條款即屬此類,依法應被認定為無效。在此,提醒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時,應先審查商家資質,務必選擇資質良好、經營規范、口碑優良的商家;在簽書面合同前,仔細閱讀退卡退費、有效期、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對商家的口頭承諾盡量落實到合同內容中,切勿草率簽字付款。一旦權益受損,應及時與經營者協商,必要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權。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