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1日,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聯合召開知識產權產權法治保護成果展示會。會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布《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4~2025年)》及相關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胖東來訴“柴懟懟”商業詆毀、名譽權糾紛案
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溫某某實名注冊的某平臺賬號“柴懟懟”在網絡社交媒體發布短視頻或進行直播,公開聲稱許昌市胖東來商貿公司在玉石銷售中“利潤達幾十、幾百倍”“假的撐不過幾個月”,并指責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結黑惡勢力”“偷稅漏稅”等。柴某某在以“打假”為名發布相關內容的同時,還將流量引導至其實際控制或受益的溫州某公司與武漢某公司,用于推廣帶貨,該兩家公司經營范圍包含珠寶首飾制造、批發、零售、回收修理服務等。2025年4月,胖東來以商業詆毀、侵害名譽權為由將柴某某、溫某某及上述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索賠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共計6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胖東來與被告柴某某及其關聯企業在玉石消費市場整體客戶資源爭奪上存在競爭關系,柴某某利用“柴懟懟”網絡平臺賬號進行直播或發布許昌市某商貿公司玉石質劣價高的言論,旨在引導潛在消費者轉向柴某某或其關聯企業產品,爭奪相同客戶,與胖東來存在明顯利益沖突,符合商業詆毀競爭關系要件。柴某某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和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引發公眾對胖東來的不當猜疑,導致胖東來的商業信譽受損,并造成該公司玉石業務退貨,對其他業態商品銷售亦產生間接負面影響,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柴某某被訴行為構成對許昌市某商貿公司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對許昌市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譽權的侵權。被告溫某某、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對胖東來的名譽侵權、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侵權視頻;柴某某在視頻賬號發布致歉聲明;柴某某、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0萬元;溫某某對柴某某的侵權行為責任在20%即賠償金額52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是依法規制網絡“黑嘴”惡意詆毀抹黑企業商譽和企業家個人尊嚴、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堅持“網絡環境也是營商環境”的理念,既厘清輿論監督與惡意侵權、正當批評與商業詆毀的界限,判令責任主體承擔商業詆毀、名譽侵權責任,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又聚焦網絡侵權形態,向自媒體平臺發送行為保全禁令,壓實網絡平臺謠言治理責任,取得了“網絡黑嘴必規制、侵權損害需擔責、企業商譽受保護”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網購平臺關鍵詞隱性使用是否侵權案
某誠電氣公司注冊有涉及紅外探測裝置、防盜報警系統的“某誠”“某誠電氣”商標。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輸入的關鍵詞為“許昌某誠電氣燃氣報警器”,在詞條關鍵詞為“某誠燃氣報警器—各類潮流單品,盡在某寶熱賣,快來選購!”下方有一產品圖片,嵌入有“智能天燃氣泄露報警器”等文字,并未顯示生產主體信息。圖片右側并排有文字介紹,顯示“某誠燃氣報警器,精選器材……”該圖片下方顯示有“某威燃氣報警器家用……”該詞條最下方顯示有“某寶熱賣保障”“廣告……”在手機主頁面點擊“百度”后進入,點擊屏幕上方搜索欄輸入“許昌某誠電氣一氧化氣體報警器”點擊搜索進入新界面,繼續搜索,下方小字顯示“某誠電氣公司”“某誠可燃氣體報警器—2022全新報價”下的第一張圖片為“某威燃氣報警器家用餐飲天然氣液……”
某誠電氣公司認為某威科技公司未經某誠電氣公司許可,擅自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使用上述字樣進行產品宣傳、企業推廣,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是某誠電氣公司的關聯企業或與其存在其他的特定關系,借用某誠電氣公司聲譽提高其產品宣傳點擊率,獲取商業經濟利益,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威科技公司、某果科技公司、某寶網絡公司、某摩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維權合理費用510萬元。
法院認為,被訴行為的關鍵詞只是在網絡和計算機的技術后臺觸發指向了某寶的集成頁面,而使用該搜索工具的相關公眾并不能直觀感知到這種指向,在最終呈現的鏈接標題及設鏈網站內容詳情頁中均未見該商業標識,不會使相關公眾將其識別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在關鍵詞隱性使用中,推廣鏈接并未影響到某誠電氣公司鏈接對消費者的可見性與識別性,沒有以混淆等方式干擾消費者的信息選擇,沒有減少某誠電氣公司的商業機會,不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否定評價。故判決駁回某誠電氣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系網絡購物平臺中關鍵詞隱性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通過精準提煉關鍵詞隱性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裁判邏輯,明確了以“混淆可能性”作為認定關鍵詞隱性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核心判斷標準,為市場主體合法經營提供行為指引。本案對于嚴格落實中央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精神,充分發揮司法保護在激勵正當競爭,鼓勵誠信經營上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三:
“煙農1212”訴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
合肥某種業公司系“煙農1212”小麥植物新品種權人。黃某在其抖音賬號宣傳低價拋售“煙農1212”小麥種子,主動向取證人員介紹“白包”(無外包裝標識)種子價格并收取定金,后介紹取證人員與王某聯系。在漯河某合作社,王某向取證人員銷售294袋外包裝無標識的“煙農1212”小麥種子,漯河某農業發展公司收取了銷售款項。王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成員之一,黃某開設有農資店。合肥某種業公司起訴請求四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審理過程中,合肥某種業公司與漯河某農業發展公司、王某、漯河某合作社達成和解并對其撤回起訴。對于黃某,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在抖音宣傳銷售種子,與購買人協商價格、收取定金并指示交易地點,深度參與交易過程,構成未經許可銷售“煙農1212”小麥種子的侵權行為。黃某明知“煙農1212”系他人享有品種權的品種,仍擅自以無標識、標簽的“白包”包裝銷售,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且以“白包”形式銷售種子屬于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依法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綜合考慮黃某的侵權情節、獲利情況及另案侵權情況,確定賠償基數為1萬元,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判決黃某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00元。
本案系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在品種權人已與上游生產、繁育者達成和解、源頭侵權得到遏制的情況下,法院秉持調判結合的原則,允許權利人撤回對部分被告的起訴。對于不同意調解的侵權人依法判決,明確以無標識、標簽的“白包”包裝銷售侵權品種屬于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嚴厲打擊種業侵權行為,規范種子銷售秩序,凈化種業市場環境。
其余4起案件如下:
四、四川某農業開發公司與河南某機械設備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五、法國賽某菲公司訴焦作諾某特公司、鄭州層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廣州某飲品公司、新鄉某飲品公司訴焦作某飲品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七、南陽某生物科技公司與南陽市知識產權局、鄭州某環保科技公司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案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