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如何公平劃分賠償責任?面對受害人未來數十年的護理費用訴求,如何在一次訴訟中實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今天,記者從鞏義市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涉及一級傷殘、賠償標的逾百萬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通過該法院的調解給出了圓滿答案。
2024年8月,張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周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周某受傷,兩車受損。現有證據無法查明事故發生時兩車的碰撞狀態,交警部門未能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張某的車輛僅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履行了賠付義務。
同年12月,周某就前期醫療等費用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張某賠償周某6萬元。
2025年10月,經司法鑒定,周某因事故導致顱腦損傷,呈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構成一級傷殘,需完全護理依賴。周某再次提起訴訟,請求張某在扣除交強險已賠部分后,對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及剩余醫療費等共計100余萬元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共計51萬余元。
張某辯稱,周某在事故中存在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未佩戴安全頭盔、左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等過錯,應負主要責任。
鞏義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交警調查,周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且未佩戴安全頭盔,確有過錯;張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行駛,同樣存在過錯。至于張某主張周某“左轉彎未讓直行”,因缺乏證據支持,其關于周某應負主要責任的意見亦無法采納。
雙方當事人對賠償責任比例的爭議相持不下,對賠償數額及完全護理依賴產生護理費的爭議更是互不相讓。
承辦法官魏光輝在梳理雙方責任基礎上,結合相關交通事故賠償法律規定,并向當事人釋法說理,同時援引類似案例進行引導,促使雙方理性劃分事故責任、合理確定賠償比例與數額。
2025年12月,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張某分期向周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4萬元。目前,張某已按期履行首期10萬元的賠付義務。
本案的調解,不僅解決了本次訴訟涉及的賠償問題,也將今后可能因完全護理依賴產生的長期護理費用一并納入協議,實現了糾紛的一次性化解。同時,通過引導當事人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魏光輝 郝夢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