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頂漏水商戶受損,賠償問題懸而未決,咋辦?今天,新鄭市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已妥善化解該起商鋪漏水糾紛,承辦法官跳出“非黑即白”的裁判思維,將“現金賠償”轉化為“費用抵扣+服務履行”的“替代性履行”方式,既彌補了商戶的經濟損失,又有效修復了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實現了“雙贏”。
今年9月,一場降雨讓新鄭市崔某的商鋪遭遇因樓頂漏水,導致崔某商鋪室內吊頂、墻面、商品、電路及裝修等多處財產遭受浸泡損壞。事發后,崔某向所屬物業公司反應情況,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到場勘察后,表示愿意幫忙修補,但就損失賠償問題以“責任主體為地產公司”為由拒絕賠償。隨后,物業公司對樓頂進行了簡單維修,但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崔某遂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因漏水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5000余元。
庭審現場,雙方對立情緒激烈,崔某堅持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全部損失,物業公司則始終以責任歸屬地產公司為由拒絕,雙方各持己見、互不相讓。
法官趙曉維審查后認為,本案屬于典型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若僅就案辦案作出判決,可能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甚至導致后續物業服務無法正常開展,不利于糾紛的根本解決。因此,她跳出“只審糾紛、只劃責任”的傳統思路,不局限于損失金額的核算與責任比例的劃分,想通過調解將重心引導至如何就地解決矛盾、修復雙方關系上,實現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針對物業公司認為“責任在地產公司”的辯解,趙曉維從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等方面進行釋法明理,指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的提供者,對小區公共區域的設施設備負有維護管理義務,樓頂漏水問題無論是否由地產公司導致,物業公司都應積極協調處理,保障業主和商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向崔某說明物業公司已履行部分維修義務的實際情況,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從現實利益與長遠合作關系出發尋求解決方案。
經過耐心疏導與務實協調,雙方的對立情緒逐漸緩和。最終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方案:物業公司以抵扣物業費形式彌補崔某的財產損失,同時承諾對案涉房屋屋頂進行徹底修復,從根源上解決漏水問題;崔某當庭向物業公司支付抵扣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剩余物業費,雙方此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當場結清。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和解不僅涵蓋了本次漏水事件造成的損失,還一并解決了崔某曾提及的2023年商鋪反水損失的問題,和解協議雙方自愿且即時履行完畢,既徹底了結了糾紛,更修復了此前受損的合作信任關系,真正實現了“一攬子”化解糾紛。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葉春苗 陳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