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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 高空墜物砸傷頭,小區物業也要“買單”?

        2024-08-0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在小區散步卻意外被高空墜物砸到受傷,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今天,記者獲悉,河南西峽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高空墜物引發的賠償糾紛案,通過調解成功化解糾紛。

        2023年10月8日,黃先生在自家小區樓下散步時,被樓上突然掉落的玻璃砸傷頭部當場倒地,被送至醫院進行救治。事后調查發現玻璃是正在裝修的住戶杜某家掉落的。后黃先生將杜某和該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證實掉落的玻璃歸屬于杜某某,該物業公司也確實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現象,根據《民法典》關于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的規定,二被告均需承擔侵權責任。隨后法官向原被告多次溝通進行調解,促成雙方就相關賠償問題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說法:“頭頂上的安全”需要多方維護

        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墜物嚴重威脅著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我國法律明確禁止高空拋物行為,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利用公平原則保護受害人權益,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管理責任,還補充了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職責,只有多方合力,共同預防,合理追責,才能更好地保護人民權益。

        記者 魯燕 通訊員趙暉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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