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剩下的錢按常理是應該退還的,不還會不會構成“不當得利”,要負法律責任?今天,記者獲悉,滎陽市人民法院崔廟人民法庭調解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去看看最終結果如何。
張某在某公司從事運營工作,公司向張某支付2萬元作為公司店鋪流量推廣運營費,張某用去了3468.5元,經雙方確認未使用部分費用共計16531.5元,該部分費用張某未向公司提供任何推廣服務。后公司多次與張某協商返還該款項,張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無奈之下,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受理后,法官查閱卷宗后,將雙方當事人聯系到法院進行調解,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和想法。了解到張某之所以占有16531.5元不予退還的原因是原告拖欠他的工資,想用此費用抵扣。公司則表示因資金周轉困難才拖欠工資,待資金到賬后會馬上支付給張某。針對雙方的矛盾,法官先從法律上給張某釋疑解惑,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店鋪推廣費,未使用部分費用“據為己有”無合法根據,依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構成不當得利,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返還給公司,不當得利和工資支付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應聯系到一起;對于拖欠工資,法官也告知原告拖欠行為不當,要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法官又勸說雙方換位思考、互相體諒,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并當庭支付完畢。
說法:構成不當得利,應及時歸還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此案中,從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其支付給被告20000元店鋪推廣費,被告也承認收到案涉款項,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是當事人一方獲得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損失,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財產損失,既包括積極的損失也包括消極的損失;三是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案中被告取得案涉款項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返還。在現實生活當中,不當得利的案例有很多,如甲將現金誤存入乙銀行賬戶、手機充值誤入別人號碼……法官提醒,當取得不當得利時,應及時歸還,避免對自身造成不良影響。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