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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事一起看,買防癌險后患癌保險公司拒賠,買百萬重疾險后確診白血病遭拒賠

        2019-03-25 來源:人民日報 分享到:

        ? ? ? 今日,有兩條關于重疾保險理賠遭拒的新聞。一個是武漢劉女士購買保金20萬元的防癌保險兩年后,患上了肺癌,保險公司卻以對其病情的嚴重性不知情拒賠。還有成都的小哲,購買百萬重疾險后被確診為白血病,卻因做檢查的時間在“90天等待期”內,遭到保險公司拒賠。

        ? ? ? 一起來看。

        ? ? ? 因肺部患有疾病,五旬女子劉某買了一份可以獲賠20萬元的防癌保險。兩年后,她的病情加重患上肺癌,保險公司卻以對其病情的嚴重性不知情拒賠。近日,法院一審認為,保險公司的“不知情”屬于未盡到詢問義務,判令保險公司賠償20萬元。

        ? ? ? ?購買防癌險2年后患上肺癌

        ? ? ? ?索賠被拒

          2015年1月,武漢硚口的劉女士患病住院治療,出院時被診斷為“左肺繼發性肺結核,支氣管結核,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看到診斷結果,劉女士十分害怕自己患癌,前往武漢多家醫院檢查診治。根據多方診斷結果,排除了腫瘤疾病,但為了保險起見,劉女士決定買一份保險。

          同年7月,劉女士在武漢一家保險公司買了一份《生命無憂老年防癌疾病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如患癌癥,保險公司賠付20萬元。不幸的是,接下來的一年多里,劉女士的病情不斷加重,并在2017年2月被診斷患上肺癌。確認患癌后,劉女士找到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

          隨后,保險公司對這起索賠案調查發現,劉女士的既往病史中有被確診過“肺部腫瘤性病變待排”,認為其投保時,并未告知其患病經歷,違反了合同中的“問題及健康告知”項,拒絕賠償。

        ? ? ? 訴諸法院

        ? ? ??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0萬元

          去年2月,劉女士索賠無望,將保險公司告上硚口區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20萬元。

          近日,硚口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保險公司仍以前述理由拒絕賠付。劉女士則稱,保單上確有《問題及健康告知》部分,但業務員并未對自己進行細致詢問,自己當時沒有透露具體病情,業務員也沒有對免責條款和后果詳細說明。

          經查電子保單,劉女士并未在被保險人欄目處簽名,這意味著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對投保人的病情和免責條款進行了詳細的詢問和告知。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是為了讓投保人配合協助保險公司搜集重要信息,在此規定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主動詢問信息和審查的義務,因保險公司未盡到詢問義務,遂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劉女士保險賠償金20萬元。

        ? ? ? ?還好,劉女士獲得了法院的支持,被判賠20萬元保險金。而成都的小哲,購買百萬重疾險后被確診為白血病,卻因做檢查的時間在“90天等待期”內,遭到保險公司拒賠。

        2月15日,四川成都市民謝先生拿到了小兒子小哲(化名)的骨髓穿刺等檢查結果,基本確診為急性髓系白血病。謝先生想起,曾給兒子買過重疾險,但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卻被告知,因小哲做檢查的時間在“90天等待期”內,不能理賠,只能做退費處理。

        22日,保險公司回復表示,客戶在合同生效90天內3次住院,有多個診斷,具體描述各不相同,屬特殊案件,正在重新審核評估中,后續會按合同約定妥善處理。

        給兒子買了重疾險

        確診白血病卻被拒賠

        謝先生告訴記者,2018男11月14日,小兒子小哲還不到1歲時,妻子高女士就為他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保險項目,其中投保主險的基本保額為120萬,附加長險的基本保額120萬,兩項保險費共計1.08萬元。合同生效時間為2018年11月14日19:19分。

        2月5日,小哲因反復發燒被送到成都市婦女兒童中心醫院檢查治療。

        謝先生說,2月11日,醫生建議給孩子做進一步檢查,要做腰椎穿刺和骨髓穿刺。2月12日,因抽取樣本不理想,醫生再次做骨髓穿刺,樣本分別在院內和送往北京機構檢查。2月14日,謝先生拿到了院內的檢查報告,結果顯示“骨髓象考慮AML(急性髓細胞白血病)”,2月15日,外送的檢驗結果顯示為“AML—m7?(不確定)”,醫院繼續為小哲做了免疫分型、染色體等項目的檢查,綜合判斷。

        2月21日,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情診斷證明顯示,診斷為“急性髓系細胞白血病(m7),膿毒癥”。

        謝先生說,根據15日的各項檢查,醫生基本能判定小哲患的是白血病,夫妻倆這才想起,曾經給小哲買過重疾險,白血病符合所保障的80種重大疾病中的第一類,“與惡性腫瘤相關的疾病”,隨即聯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

        但20日,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回復表示,小哲的情況屬于在“等待期”內確診,不能理賠,只能終止,退還保費。

        疑惑:等待期規定“首次發病并經醫院確診”

        是以做檢查時間為準還是以檢查結果出具為準?

        謝先生表示,保險公司理賠的工作人員解釋,是根據小哲的確診時間倒推,15日醫院出具了相關檢查結果,小哲的檢查時間是2月11日,而2月11日,恰好是保單生效后的第89天,尚在等待期內,因此根據保險合同,不能理賠,只能做退保處理。

        20日,保險公司以該保單情況“屬于《愛滿分重疾》合同中約定的‘等待期’期間內的保險事故”作出保單終止處理,將保險費退還到了銀行卡中。

        但謝先生說,自己堅決不認同這樣的解釋和保險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因為保單中,關于等待期的解釋為:“從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90日內,被保險人首次發病并經醫院確診為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輕度重疾”,我們(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將退還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本附加險合同終止。主險合同同時終止,退還您所支付的主險合同保險費。這90日的時間成為等待期。”

        關于“首次發病并經醫院確診”,謝先生認為,確診時間應該是報告出具的時間,而不是抽取樣本做檢查的時間,根據小哲的檢查報告,這個時間為2月15日,已經超過了90天“等待期”。

        21日,在收到保險公司的紙質《理賠決定通知書》后,謝先生和妻子到保險公司提出了申訴。

        保險公司回復

        特殊案件正重新審核評估

        22日,保險公司回復表示,“首次發病并經醫院確診”為保險合同中的固定條款,公司將嚴格按照合同執行。

        客戶在合同生效90天內3次住院,有多個診斷,具體描述各不相同,屬特殊案件,出現爭議。

        3月21日投保人提供兩份新的醫院病情證明,表達理賠訴求異議,公司已受理,目前根據新的材料正在重新審核評估中,后續會按合同約定妥善處理。

        對于合同生效90天內3次住院記錄,謝先生表示,2018年11月18日,也就是在投保后4天,因小哲有濕疹,家人帶他到過醫院做過系列檢查和治療,確診為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癥,先后確有住院治療記錄,但該疾病不在重疾險保障范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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