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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瞭望塔 | 高空拋物全體業主共賠一元 意義更在賠償之外

        2026-06-0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又一起高空拋物案鄭重落槌。據媒體報道,近日,湖北宜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高空拋物引起的糾紛。一個從樓上掉下來的礦泉水瓶,砸壞了陳女士家田里的幾棵辣椒苗。由于這已不是第一次“天降異物”,陳女士選擇用法律方式維權,將小區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確實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判決小區業主委員會賠償陳女士1元。

        或許,對于一些“無辜”的業主來說,面對這樣的判決結果,可能很難接受,但從法律上講,類似高空拋物卻“尋兇無果”的民事案件,本就應當由業主共同承擔責任。

        翻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1254條,規定得很清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再看這起糾紛,由于小區監控存在盲區,確實無法查明侵權人,所以將“給予補償”的責任擴至全體業主,也不失立法的本義。在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因高空拋物查無源頭,法院判決諸多業主共同補償的案例。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并沒有援引這一條款,而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1165條,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法院判決中,相關措辭也用的是“賠償1元”,并非“補償1元”。

        這是因為,如果適用《民法典》1254條,所基于的是公平原則,也就是說,為了平衡受害人的利益,而讓一些原本無辜的人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并未突出“是非”的方面。如果適用《民法典》1165條,則基于過錯原則,即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法院考慮到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的確有一定過錯,所以才作出共同賠償的判決,這無疑突出了“對錯”的方面。

        千萬不要小看這1元的賠償數額。的確,1元錢對任何一個業主來說可能都是“九牛一毛”,但也要看到,再小的賠償都是建立在存在過錯的基礎之上。法院判決全體業主共同賠償,認定了業主一方“有錯在身”,也表明了保護公眾權利的司法態度,更釋放了遏制高空拋物亂象的強烈信號。

        治理高空拋物,是一場曠日持久的“戰爭”。近年來,從《民法典》到司法解釋,從新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再到諸多司法案例,法律的網在一步步收緊,行為的邊界也在一點點劃清,這些有力的舉措,將更好地守護公眾“頭頂”上的安全。

        據光明網




        分享到: 編輯:陶莎 統籌: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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