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保險制度是對勞動者職業傷害的保障,為進一步擴大我省工傷保險覆蓋范圍、規范工傷預防費和職業康復費管理等,近日,我省發布《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在3月3日前,向河南省司法廳反饋意見和建議。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
《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將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事故等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條例》明確,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照國家和本省工傷保險費率的有關規定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照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單位繳費工資基數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單位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確定。
《條例》明確,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工傷保險基金可用于的支出項目包括: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
多重認定確保職工利益不受損害
關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條例》指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受傷職工。受傷職工應當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傷情穩定后轉至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繼續治療。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條例》指出,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向參保地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工傷認定調查勘驗所需費用列入同級部門財政預算。
按照《條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要先行墊付治療費用
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條例》明確,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墊付職工治療費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后,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條例》提出,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其標準按照護理鑒定結論作出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條例》提出,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并支付差額。
工傷職工憑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的供養親屬憑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承諾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證明、養子女(養父母)的公證書等有關材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條例》還明確,對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參保后少繳、欠繳、拒繳工傷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記者 袁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