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而小美卻用借來的電動車在道路上騎行并引發交通事故。一場突如其來的碰撞,最終需要兩個家庭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今天,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已成功調解的一起由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去年8月,小美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同學小麗,行駛至中原區金水西路時與行人孟大爺發生碰撞,致其多處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小美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孟大爺將小美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美的父母辯稱涉事電動車系小麗出借給小美的,主張追加小麗及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并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審查認為,小麗出借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小麗監護人對車輛管理失當,均與事故的發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依法追加小麗及其父母為案件被告。那么,未成年人之間出借電動車是否構成責任承擔的事由?相關監護人的責任應如何界定?
考慮到小美和小麗是同學關系,為了妥善化解矛盾,承辦法官組織各方進行調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具備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法定條件,騎行行為本身就屬于違法行為。同時,小麗出借車輛給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未對車輛盡到妥善管理義務,存在監管過失,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小美的監護人未有效履行監護職責,未能制止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的危險行為,亦應承擔侵權責任。經法院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小美的監護人賠償孟大爺各項損失共計66216元,小麗的監護人賠償1萬元。
提醒:借車須謹慎,騎車擔主責,家長要兜底
承辦法官李曉玲提醒,電動自行車雖便捷,但其操作要求較高、安全風險較大,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應急處理能力較弱,不具備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法定條件和實際能力。“出借”行為實質上是將危險轉移,“騎行”行為更是直接置身于風險之中。家長作為監護人,必須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妥善保管車輛鑰匙,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使其明確意識到電動自行車并非玩具,不可隨意騎行,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
借車須謹慎,騎車擔主責,家長要兜底。唯有全社會共同重視未成年人出行安全,才能切實保障孩子們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