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鄭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等五項清單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通過建立包容審慎監管機制,對非主觀惡意、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依法免罰、輕罰或不采取強制措施,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特別是對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創新型企業給予容錯糾錯的空間。市民如有意見和建議,可于8月30日前反饋至鄭州市生態環境局。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共3類
無主觀過錯的違法行為,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
可以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包括25類
主要有未批先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主動實施停止建設、自行關停或者恢復原狀等措施的;建設項目已辦理環評審批手續,落實環保“三同時”,未經驗收投入生產,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在整改期限內完成驗收的;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能及時主動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采取維修、停產、限產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的;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突發故障,12小時內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且在整改完成前能夠按照規范要求每日開展手工監測的;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已采取密閉措施但密閉不嚴,造成少量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對生產設施、設備維修實施刷漆補漆(如防銹蝕)或者焊接(維修部件)等不屬于生產工藝、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發性行為,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時整改的;無排污許可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達標排放,首次發現,責令改正后能及時改正的;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噪聲,噪聲超標≤2分貝, 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車輛檢測機構被判定出具3臺車輛以內的虛假檢測報告(不含替車檢測、OBD弄虛作假),經復查后檢測合格,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的;首次發現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無法正常工作,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等。
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包括5類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受他人脅迫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包括9類
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標排放行為(含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但第一類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除外;排污單位因突發機械設備故障造成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按照規程及時維修實現達標排放的;通過積極整改,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超標排放行為中廢水、廢氣排放量較少的;廠(場)界噪聲超標排放,不涉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且無群眾噪聲投訴的;屬于微型企業和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且非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尚未造成明顯不良影響的;向生態環境部門檢舉尚未掌握的他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提供有效線索、證據,經查證屬實的,或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受他人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事項清單共4類
城鎮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等公共設施的運營單位排污的;生產經營業務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生產安全的;屬于微型企業和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不含涉危險廢物違法行為),且非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
本報記者 裴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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