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來臨,街頭巷尾“騎車少年”的身影明顯增多,今天,鞏義市人民法院發布一則未成年人騎車載人致同伴受傷案例。提醒廣大群眾未成年人騎車致人受傷需擔責,監護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10月底,年僅16歲的張某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小關鎮某村道行駛,過彎道時,與相對方向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張某與兩輪摩托車乘坐人李某(13歲)受傷,造成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承擔自身損害的次要責任。因后續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李某及監護人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的父母認為,張某和李某屬于共同出游玩耍,發生事故時,兩人均受傷,應各自承擔損害造成的損失。李某的監護人認為,按照事故認定,李某僅承擔次要責任,有權要求賠償。
經過釋法明理,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張某賠償李某60000元;李某自愿放棄馮某機動車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的份額,張某享有該部分賠償。
法官提醒: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摩托車與駕駛汽車一樣,必須申領駕照,且要求年滿18周歲。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全,辨認與控制能力較弱,缺乏基本的駕駛常識與技能,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及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時,未成年人監護人、摩托車所有人及管理人均應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8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父母作為第一監護人,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加強家用車輛的管理,從源頭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