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交平臺分享的孩子日常照片,竟被網店擅自盜用作童裝商品宣傳牟利,為維護孩子的肖像權益,監護人公證取證后提起訴訟。今天,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前夕,河南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該案判決結果:商家構成侵權,需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電商平臺已及時止損無需擔責。
日常分享娃兒靚照,卻被電商盜用帶貨
某商行在某網絡公司運營的電商平臺上開設有服裝店鋪。雙方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禁止用戶發布侵犯他人肖像權的信息。2024年5月,未成年人王某的監護人張某將王某身穿迷彩服的照片上傳至某社交平臺個人賬戶,用于日常記錄分享。2025年2月,張某發現某商行未經許可,擅自將該照片用于店鋪內“兒童迷彩作訓服”商品鏈接主頁圖進行商業化推廣。為固定侵權證據,張某于2025年3月申請公證,確認案涉侵權商品鏈接共4個,標價48元起,已售60余件。隨后,張某作為王某的監護人,將某商行、某網絡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刪除侵權鏈接、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訴訟過程中,某網絡公司及時刪除了案涉侵權圖片并下架鏈接。某商行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最終判決,某商行向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王某經濟損失8000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焦點:商家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權須擔責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商行、某網絡公司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及責任承擔方式。
我國《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本案經庭審舉證比對,張某手機上拍攝的照片以及社交平臺個人賬戶發布的照片與案涉店鋪內“兒童迷彩作訓服”商品主頁圖照片的人物、場景基本一致,可認定為同一照片。照片清晰顯示王某的面部形象,以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標準,能夠確認照片中人物為王某,王某對該照片再現的肖像享有肖像權。王某系未成年人,某商行未經王某監護人同意,擅自使用王某肖像用于其店鋪所售商品的商業推廣,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權,應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針對網絡公司的侵權責任,《民法典》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某網絡公司作為電商平臺運營主體,已在與某商行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禁止相應侵權行為。其對某商行侵犯王某肖像權的行為不知情,且及時刪除侵權圖片并下架鏈接,防止損失擴大,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提醒:網上曬娃可適當設置查看權限
辦案法官提醒廣大家長,社交平臺公開曬娃存在肖像泄露風險,日常可適當設置賬號內容查看權限,保護未成年人隱私與肖像權益。一旦發現孩子肖像被私自商用、侵權盜用,需及時通過公證、截圖、留存鏈接等方式固定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全力守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