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虧調解員,連下班時間都在認真負責地為我們調解……”近日,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順利調解后,當事人李某感慨地說。而這背后,是調解員成功將對立的情緒轉化為理性的共識的辛勤付出,一起來看看。

今年7月2日,白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人行道時與行人李某發生碰撞,導致李某頭部、肩膀等多處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白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于7月2日至8月12日在鄭州某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軟組織損傷,需后續康復治療。由于雙方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李某向鄭州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白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萬余元。
在了解糾紛情況并征得雙方同意調解后,立案庭引導當事人通過綜治中心化解該矛盾,并由法院駐鄭東新區綜治中心的調解員馬子晴介入處理。馬子晴發現矛盾的核心不止在“賠償金額”,更在“情緒溝通”。李某作為無責方,因傷情影響生活和工作,對白某的冷漠態度頗感氣憤;而白某則認為李某有意“訛詐”,并以家庭經濟困難為由拒絕溝通。針對雙方隔閡較深的狀況,調解員多次電話溝通,最終促成雙方愿意進行面對面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圍繞誤工費的計算再次發生爭執。李某提供的工作證明屬于個人勞務性質,賬面收入不穩定,白某對此強烈質疑,認為其誤工費標準過高且證據不足。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關鍵時刻,調解員以“背對背”方式分別與雙方單獨溝通。一方面,幫助李某理性看待自身訴求,并在法定框架內提出略低于原訴訟金額的參考數額;另一方面,向白某釋明“賠償”并非“訛詐”,而是依法應盡義務。同時,馬子晴以訴訟成本、時間成本和信用風險等方面,引導雙方從現實角度進行權衡。在調解員多次往返溝通與耐心勸導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白某一次性賠償李某1.7萬元,當場履行完畢。該起歷時一個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竇萌萌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