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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麥銀行”存面粉能“吃利息”?河南法院發布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2025-06-3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以“小麥銀行”為由頭,讓群眾將小麥“存”進面粉廠“吃利息”;組織免費旅游,誘使5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購買旅游卡進行投資理財……非法集資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侵害群眾財產安全。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幾起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旨在揭示非法集資的一般性風險特征,提升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的意識和能力,厚植全民防非、主動拒非的良好社會氛圍。

        案例一:“小麥銀行”集資詐騙案

        2014年以來,陳某樁印制大量“小麥銀行”宣傳冊,隱瞞其經營的面粉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存在大量外債的事實,在營收大多用于還債的情況下,通過熟人口口相傳的方式,向某鎮及周邊鄉鎮廣大群眾宣傳將小麥存入其經營的面粉廠可以保值。群眾將小麥賣給陳某樁的面粉廠時,陳某樁不支付小麥款,而是按照小麥每存滿一定期限每斤價格上漲1分至1角或根據小麥款按照年利息6厘至1分2厘不等的利率支付利息,陳某樁共通過此種形式向85戶群眾非法集資330萬余元。陳某樁還以其經營的面粉廠擴大經營需要資金周轉為由,以月利率1分至1分6厘不等向30名群眾非法集資620萬余元。截至案發,陳某樁共向115名群眾非法集資950萬余元,未兌付金額820萬余元。陳某樁在經營面粉廠過程中,隨著集資規模不斷擴大,無法維持資金運轉后,于2022年7月底將面粉廠內的面粉、麩皮、編織袋等變賣后,攜款逃匿。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陳某樁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0萬元。一審宣判后,陳某樁不服,提起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天上不會掉餡餅,高利保本是陷阱”

        本案系涉農領域的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對農民實施集資詐騙,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當予以嚴懲。陳某樁表面上利用其經營的面粉廠宣傳所謂的“小麥銀行”,實際上是以保值增利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集資詐騙,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案例提醒廣大群眾,“天上不會掉餡餅,高利保本是陷阱”,對打著各種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要保持頭腦清醒和理性判斷,多與家人商量,不要盲目輕信。

        案例二:“購買旅游卡”非法吸收存款案

        王某、王某涵先后擔任某國際旅行社洛陽分公司業務員、分部主管,該分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先通過發傳單、組織免費旅游等方式與客戶建立聯系,后組織推介會向客戶宣講大額投資理財性質的旅游產品,重點誘使5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群體簽訂《旅游協議書》購買旅游卡進行投資理財,承諾旅游卡一年到期未使用即可返還全部本金,并可選擇交付數量不等的海參或支付利息。經審計,客戶通過王某購買旅游項目產品共計6900萬余元,涉及人員291名,客戶實際損失金額為3400萬余元,涉及未兌付人員243名;客戶通過王某涵購買旅游項目產品共計460萬元,涉及人員43名,客戶實際損失金額為280萬余元,涉及未兌付人員34名。

        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王某涵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依法追繳二人的違法所得,發還集資參與人。

        典型意義:警示老年朋友參與旅游項目時謹慎“投資”

        本案以購買旅游產品到期還本付息為誘餌,專門針對中老年群體實施非法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利用老年群體金融知識薄弱、追求穩健收益的心理,將非法集資行為包裝成合法旅游消費,極具迷惑性。該案警示老年朋友,參與旅游及其它項目時,選擇信譽良好、資質齊全的正規旅行社、機構,堅決拒絕任何捆綁“投資”的旅游等產品。

        案例三:“交助學金免費上學”非法吸收存款案

        2013年3月至2022年6月份,李某源任武陟縣某小學、某幼兒園等三所學校負責人期間,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情況下,向學生家長宣傳交7萬元或10萬元等金額助學金,可免費上學至畢業,期間不再交納任何費用,學生畢業時扣除一定費用(每年2000元至3000元不等)后,助學金全部返還,李某源后將非法吸收資金用于學校經營。經審計,李某源非法吸收學生家長繳納的助學金有231人,金額2097萬余元。案發前后已清退助學金46萬余元,扣除三所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家長應繳納的學費942萬余元,仍有1109萬余元助學金未清退。

        武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源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依法追繳李某源違法所得,發還集資參與人。宣判后,李某源提起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切勿被“先交后退可優惠”的模式所蒙蔽

        本案是一起涉學生群體的非法集資典型案例。李某源所吸收資金雖然主要用于投資建設幼兒園,但其本質仍屬于非法集資行為,數額巨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此案不僅是對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懾,也是對社會公眾的一次深刻警醒:務必要提高警惕,切勿被“先交后退可優惠”的模式所蒙蔽,以免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造成財產損失。

        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康迪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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