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自建住房原則上不超過3層,通過驗收可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買房、建房……近日,省政府印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
自建房可申請不動產登記
辦法明確,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各地應當以縣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山區、丘陵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村莊規劃中應當明確村民自建住房標準,原則上以不超過3層的低層住宅為主;確需建設3層以上住房的,應當征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
村民自建住房通過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村民利用原有的宅基地進行住宅翻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等手續。
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嚴格落實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體責任。嚴禁違規變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飾裝修。
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買房、建房
隨著大量農村人口擁入城市,農村宅基地閑置問題日益突出,怎樣有效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
辦法指出,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允許村民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鼓勵各地創新閑置住宅利用模式。村民住宅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規劃村民新增住宅用地應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村民按照規劃另址建房的,應當按照承諾的時間無償退出原有宅基地。
辦法還明確,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不允許退休干部到農村占地建房。
允許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記者 袁帥


《鄭州晚報》版面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