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導致網約車停運,司機為多拿停運損失費,竟與掛靠公司串通造假證據。最終,雙方因偽造證據妨礙審判,受到鄭州航空港區人民法院處罰。今天,鄭州航空港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該起案件。
周某駕駛機動車違規變更車道,與賀某駕駛的網約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周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賀某維修車輛的費用已由周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全額賠付,但其車輛停運損失賠付問題與周某協商未果,賀某向鄭州航空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中,賀某為證明自己車輛停運損失,通過“移花接木”的方式將其他網約車超過500元的日收入流水作為己方證據提交,同時向法庭提交了蓋有其車輛掛靠的某汽車服務公司公章的《停運證明》,證明顯示其車輛停運費用為每天500元。
因該賠付標準明顯高于當地交通運輸行業標準,主審法官要求賀某向法庭提供其車輛發生事故前三個月的收入流水,賀某未能按要求提供。
經主審法官多次向其釋明誠信訴訟相關法律規定,賀某最終承認,其提交的日收入流水并非自己車輛的,蓋有某汽車服務公司公章的《停運證明》系其委托公司職員周某某出具,內容與車輛實際收入不符。
法庭結合查明事實,認定賀某以及為其出具《停運證明》的經辦人周某某、賀某汽車掛靠的某汽車服務公司在民事訴訟中隱瞞案件事實,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作出對賀某罰款2000元、對周某某罰款1000元、對某汽車服務公司罰款5萬元的決定。后周某某、某汽車服務公司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被依法駁回,維持原決定。
說法:參加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訴訟誠信是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等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惠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