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本應歸還失主,可有人卻解開手機密碼,轉走微信賬戶里的2萬余元,結果落得盜竊罪獲刑并處罰金。今天,記者獲悉,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項城市人民法院已審理的一起案件。
2023年3月8日晚,項城市范集鎮村民付某偉在散步時撿到一部手機。他不但沒有及時聯系失主歸還,反而破解了鎖屏密碼,并伙同其親家朱某利,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將失主的2萬余元據為己有。
第二天,該手機機主付某坤發現自己丟失手機的微信關聯賬戶被轉走2萬余元,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經過偵查,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為付某偉、朱某利。隨后,付某偉、朱某利接到民警的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自首。
今年4月11日,項城市人民檢察院向項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項城市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4月12日,法院依法判決付某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朱某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責令付某偉、朱某利退賠被害人付某坤經濟損失21354元。
說法:拾得遺失物非法占為己有可能被追究刑責
日常生活中,若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既未返還失主,又未送交有關部門,且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導致失主喪失該物權的,這種行為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要承擔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數額較大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