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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丨合伙人借款咋變成出資?空口有憑,看法官如何還原真相

        2024-05-23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新鄭市陳某作為公司法人應合伙人王某的要求,將76萬元借款轉給合伙人王某的妻子和女兒,陳某礙于情面沒有向王某索要借條。可當陳某急需用錢,向王某索要借款時,王某卻聲稱錢是陳某合伙辦公司的出資不是借款,拒絕償還。到底是合伙出資還是借款?今天,來看新鄭市人民法院法官是如何還原真相的。

        借錢不想還,稱是合伙出資款

        王某是河南周口人,2010年到新鄭市開辦了制作廣告牌企業,多次租陳某貨車運輸拉貨,雙方因業務關系成了無話不談的朋友。2018年,王某為擴展業務,與朋友趙某和陳某商量,成立一家長勝公司。

        王某等人在成立公司之初,三人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一份《證明》:長勝公司于2018年4月份聘用陳某為企業法人代表,負責企業物流調車業務,月工資3000元,根據陳某是本地人的實際情況,協調本地人際關系。長勝公司實屬投資人為趙某、王某、陳某,特此證明。

        長勝公司成立后,有兩個經營賬戶,一個是陳某的私人賬戶,另一個是公司對公賬戶,這兩個賬戶僅用于公司往來賬,陳某的賬戶供趙某與王某持有和使用,交易情況為客戶轉入的貨款及需要向供貨商支付的款項,屬于趙某的款項由其自行取走和支付,屬于王某的款項由其自行取走和支付。趙某和王某在生意上各自單獨核算、互不干預,名義上是趙某與王某用陳某的身份注冊長勝公司,陳某并未實際參與公司的投資和經營。

        長勝公司中的租金、水電費都是趙某與王某共同承擔,沒有人給陳某發放工資。到目前為止,公司注冊資金未實際出資。

        王某在長勝公司成立之初,在陳某的家中居住一個月,雙方成了無話不談的朋友。這時,王某向陳某說接到青海李老板一筆業務能夠掙兩三百萬元,而且不欠賬,三個月能將該業務做完,便借機提出向陳某借款,王某口頭承諾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2018年3月,陳某通過其銀行賬戶向王某的女兒王某某(長勝公司聘用員工)銀行賬戶分兩次轉款20萬元。2018年6月,陳某又委托朋友妻子常某向王某的妻子楊某的銀行賬戶轉款15萬元。2019年4月,陳某通過其銀行賬戶向王某某的銀行賬戶轉款41萬元。陳某先后向王某的妻子和女兒轉款共計76萬元。陳某與王某不但是生意伙伴,還是要好的朋友,因此只有轉款憑證,沒有要求陳某出具借條。

        2019年8月,陳某因需要用錢與王某發生糾紛,便通過微信與王某女兒王某某聊天,多次向王某某催要借給其父親的借款,并提出讓王某某出具借條。王某某在微信上給陳某回復:“都有記錄,回去了我給我爸說”、“欠你多少錢,他肯定會給你的,放心吧,叔”。

        2021年9月,陳某在微信上給王某說與他人糾紛,要求其先還10萬元;王某微信回復:“中啊,明天我給你準備”。 隨后,王某向陳某發送轉賬截圖并回復:“先弄5萬,真不夠了再給我說”。2022年1月,陳某又向王某要借款時,王某又向陳某轉款3萬元和1萬元。

        過年后,陳某向王某要剩余62萬元借款時,王某卻一反常態,突然聲稱陳某轉給其妻子和女兒的錢不是借款,其女兒是長勝公司的員工,陳某作為長勝公司法人是出資不是借款為由拒絕償還。2023年9月,陳某無奈之下將王某及其妻子楊某和女兒王某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楊某、王某某向原告陳某償還借款76萬元并支付利息。

        交易明細和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印證,借款成立

        在法庭上,陳某及其妻子和女兒的代理人辯稱,陳某與王某、楊某、王某某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王某與陳某系朋友關系。2018年3月,陳某、王某、趙某共同合伙成立“長勝公司”,陳某系合伙人,也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在公司登記前將首期經營款打入王某某的銀行卡中,系該公司人員;王某某提交的銀行流水可以證實在2018年至2020年之間與陳某有頻繁的經營款往來。現因長勝公司經營不善,且陳某在未提供借條、借款合同或其他表明雙方達成借款意向的情況下,陳某請求王某、楊某、王某某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陳某對出借款陳述經過以及其提交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和出庭證人證言,能與陳某和王某某、王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王某向陳某借款共計76萬元。扣除已償還借款14萬元后,王某應當向陳某償還剩余借款62萬元并支付利息。

        陳某按王某的指定向楊某、王某某轉款共計76萬元,而非轉入長勝公司的賬戶內;證人趙某出庭證明長勝公司賬戶及陳某法人賬戶并非陳某本人持有和使用,且上述賬戶顯示的交易狀態與楊某證明內容相符;另外,陳某向楊某、王某轉款共計76萬元屬于向長勝公司投資款以及用于該公司經營,也缺乏其他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王某應當向原告陳某償還借款62萬元并支付利息,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4年1月,王某向鄭州中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王某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5月1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左世友 王利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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