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委會的證明不是亂開的,否則需要承擔提供虛假證據的法律責任。
今天記者獲悉,在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中,鄭州航空港區法院對被告安某某和為他提供虛假證明的航空港區某村村主任安某甲開出罰單,分別處以罰款1萬元和3000元。
原告岳某某訴被告安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岳某某起訴,主張一套60平方米拆遷安置房的產權。
被告安某某為阻止岳某某獲得這套安置房,達到侵吞的目的,于2019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供一份村委會出具的關于“離婚后已收回女方安置房”的會議決議作為證據。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法院工作人員多次到辦事處調查取證。
經查,安某某已將該安置房占為己用。那“一紙決議”是村主任安某甲私自以村委會名義出具的,與事實不符,屬于虛假證據。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安某某和安某甲分別作出罰款1萬元和3000元的決定。
村主任安某甲收到處罰決定書后,主動向法院遞交了認錯書,并積極繳清罰款。被告安某某當庭申請復議,后鄭州中院維持處罰決定,安某某于6月9日繳清罰款。法院對安某甲進行了訓誡。
法官表示,個別村委會負責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出個證明只是一件小事,甚至認為這是一種“仗義行為”,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妨害了正常訴訟活動,觸犯了法律,應當依法予以嚴懲,并引以為戒。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韓旭 文/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