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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明年元旦起執行

        2019-11-2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為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機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發揮浮動費率杠桿調節作用,11月19日,省人社廳對外公布《河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省直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參保單位考核期的支繳率,核定其應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核定浮動費率時,在支繳率符合調整指標的基礎上,應考慮參保單位欠費情況、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情況。支繳率為參保單位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占該單位按照行業基準費率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率,具體由經辦機構依據其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核定。

        據了解,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主要是為了發揮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經濟杠桿作用,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多發、工傷風險提高的用人單位上調費率;對不發生或少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下調費率,從而促進用人單位加強工傷預防工作,切實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辦法》規定,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得低于本省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參保單位在人社部確定的八類基準費率基礎上,可進行浮動。參保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參保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各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按照項目參保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不得低于項目總造價的1‰。各類建筑施工企業在1‰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

        另外,參保人員與原參保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在其他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參保人員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輸出人員,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參保人員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參保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參保人員在退休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由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中明確的參保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辦法》明確,參保單位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期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傷30人以上的;無故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或欠繳工傷保險費的;騙取或者聯合從業人員共同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從業人員人數的。

        參保單位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一個自然年度的,不實行費率浮動。浮動費率檔次不受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影響,每次費率浮動均應在八類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或者向下進行浮動。

        《辦法》規定,以后每兩年為一個考核期調整一次,執行時間為該年度的7月1日,調整結果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鄭報全媒體記者 李娜

        分享到: 編輯:李怡萍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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