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酒后駕駛機動車要受到法律的處罰,達到醉酒標準的,甚至要以犯罪論處。可今天,記者獲悉,焦作一男子秦某喝酒后也沒開車,為何犯了危險駕駛罪,還獲拘役1個月15天,并處罰金3000元?
把車輛借給醉酒的人開,也要受刑罰
2017年11月1日晚,秦某和其朋友范某等人在焦作市一飯店吃飯,其間秦某和范某均飲用了白酒。吃飯結束后,秦某將自己的小客車交于范某駕駛,秦某坐在副駕駛座位上,汽車行駛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鑒定,范某血樣中的酒精含量檢測值為138.04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馬村區人民法院認為,秦某在明知道范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其本人的機動車交于范某駕駛,秦某系范某危險駕駛的共犯,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秦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秦某拘役1個月15天,并處罰金3000元。
提醒:喝酒不開車對自己和別人都一樣
本案中,秦某雖然喝了酒,但并未駕駛機動車,為何也構成危險駕駛罪?審理本案的法官解釋道,明知他人飲酒,仍然提供交通工具由其駕駛并上道路行駛的,以危險駕駛罪共犯論處。
現實中,有三種情況成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一是明知他人必須駕駛機動車仍然極力勸酒,且酒后放任其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二是明知他人飲酒,仍教唆、脅迫其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三是明知他人飲酒,仍將自己所有的機動車交由其駕駛。本案的秦某即是屬于第三種情況。
法官提醒,我們不僅要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向開車的人強行勸酒,不教唆醉酒的人開車,不把車輛借給醉酒的人駕駛,否則,即使不開車,也可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實習生 史留洋 通訊員 吳亞男 王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