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夫妻離婚時,都會為孩子長遠考慮,在離婚協議中白紙黑字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子女。
大多數人想當然認為,字簽了、孩子住著,房子就是孩子的,萬無一失。
但真實司法案例狠狠打破了這份僥幸!今天,河南新鄭市人民法院一起典型判例,為所有家長敲響警鐘: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只要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隨時可能被一方抵押、變賣,書面協議根本無法規避實際風險。
真實案例:協議贈房給女兒,居住多年突遭父親私自抵押
吳某與張某婚后育有一女小吳,2016年9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
為保障女兒未來生活,雙方自愿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有房產無償贈予女兒小吳,女兒由母親張某撫養。
離婚后,小吳一直跟隨母親張某住在這套房子里,母女二人安穩居住多年。母女二人因法律認知不足,多年未辦理房產過戶,房屋產權一直登記在父親吳某名下。
后續吳某再婚組建了新家庭。2025年8月,吳某因個人資金周轉需求,在未告知前妻、女兒的前提下,私自將早已協議贈予女兒的房屋抵押給了銀行,辦理了33萬元貸款,完成了正式抵押登記。
得知居住多年的房屋被莫名抵押,已經19歲的小吳又氣又無奈,多次與父親協商,要求解除房屋抵押、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辦理房產過戶,均被吳某拒絕。
無奈之下,小吳將父親、貸款銀行及繼母高某一并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注銷抵押登記、判令各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庭審關鍵:未過戶,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權
這場看似穩贏的官司,最終小吳全盤敗訴。
很多人不解:離婚協議寫得明明白白的贈與,為什么法院不支持孩子?我們先看懂各方庭審說辭:
庭審中,父親吳某辯稱,房子尚未過戶,他享有贈與的任意撤銷權,且房子已完成抵押,客觀上無法辦理過戶。
貸款銀行則表示,案涉房屋登記權利人為吳某,銀行辦理抵押時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抵押權合法取得,小吳僅享有合同債權,無法對抗已登記的合法抵押權。
繼母高某稱,她并非離婚協議當事人,不應承擔協助解押、過戶責任。
僅母親張某對離婚協議贈與內容予以認可,同意將案涉房屋過戶至小吳名下。
法院審理后作出權威認定,推翻了大眾的固有認知。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離婚協議是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的綜合性合意,房屋贈與小吳的條款依附于婚姻身份關系解除,并非普通無償贈與合同。
這份協議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父親吳某無權單方撤銷贈與約定。
但法律也有硬性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案涉房屋始終登記在吳某名下,多年來未辦理過戶,小吳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最終判決:女兒敗訴,銀行抵押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時,不動產登記簿顯示吳某為房屋權利人,無異議登記、預告登記等權利限制記錄,銀行審核權屬、婚姻等材料,實地核驗房屋,發放對應貸款并完成抵押登記,銀行不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案涉抵押權合法有效。
小吳手里只有“要求父親履行過戶義務”的債權,不是房屋所有權。
在貸款未結清、銀行不同意解押,且小吳明確不愿意承接33萬元抵押債務的前提下,案涉房屋不具備無抵押過戶的客觀要件,因此,小吳要求注銷抵押、強制過戶,缺乏法律依據。而繼母高某不是離婚協議的當事人,無需承擔協助過戶、注銷抵押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吳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重磅提醒:別讓離婚協議變成空頭承諾
該案承辦法官徐亞磊特意提醒大家,民事權利需要及時行使,切勿僅憑一紙協議就高枕無憂。
很多當事人疑惑,合法有效的離婚贈與協議,為何無法保障孩子權益?難道法律只保護銀行交易、犧牲未成年人權益?
法官解釋,本案被駁回訴求是因為核心原因是房屋存在合法抵押的履行障礙,并非否定離婚協議贈與條款的法律效力。法律對銀行的保護,本質上是對交易秩序的保護。目前,法律雖設有“帶押過戶”規則,但帶押過戶是抵押權跟著房屋走,過戶后房子依然背負33萬抵押債務,法院不能主動將債務負擔強加于受贈子女。
那么,小吳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可以協商由吳某籌措資金還清貸款,解除抵押后,及時辦理過戶。若吳某無力清償貸款,房屋后續被銀行拍賣處置、贈與目的徹底落空了,母親張某可依據離婚協議起訴吳某,主張違約損害賠償,所得賠償款歸小吳所有。
此外,張某或小吳也可先行代為清償貸款、注銷抵押,再起訴要求吳某辦理過戶,代償款項可向吳某全額追償。
法官提醒大家,房產贈與的核心保障在于及時過戶登記。子女未成年時,監護人可以代為辦理不動產過戶;子女成年后,應當及時主張履行過戶義務。暫時不具備過戶條件的,也可依法辦理異議登記或者居住權登記,防范房屋被私自抵押、處置的風險,切莫讓紙上協議成為無法兌現的空頭承諾。
記者:魯燕 通訊員葉春苗 邵一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