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提升計劃用水管理規范化和精細化水平。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計劃用水管理辦法》,提出26條具體措施,全方位給用水“立規矩”。
四類用水單位被納入計劃用水管理
哪些單位會被納入計劃用水管理?《辦法》明確了四類用水單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工業、服務業用水單位(河道內水力發電、抽水蓄能發電用水單位除外);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設有專業管理機構的大型灌區、5萬畝以上重點中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且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服務業用水單位;使用非常規水的工業、服務業用水單位。
根據《辦法》,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同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調減本行政區域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工業、服務業用水單位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規模標準,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農村人口集中式飲水工程供水單位和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下的用水單位,可簡化計劃用水管理程序,具體辦法由各省轄市制定。
用水單位需根據指標“定量取水”
用水計劃怎么確定?《辦法》提出,堅持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對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單位,其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其用水計劃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制定。對跨省轄市、縣(市、區)供水的用水單位,由上一級計劃用水管理部門負責其計劃用水管理工作。
行政區域內用水單位的年度計劃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地表水、地下水分年度計劃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年度地表水、年度地下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其用水計劃中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應當與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保持一致,且不得超過取水許可水量。對具備利用非常規水條件的用水單位,應當明確其非常規水計劃用水指標。
根據《辦法》,用水單位應當結合用水定額、產品類型、生產規模、用水實際等科學合理測算下一年度用水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計劃用水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新增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劃建議。計劃用水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達管轄范圍內用水單位的下一年度用水計劃。
對用水定額未覆蓋的新產品和行業,可以參照用水單位近3年的用水情況、水平衡測試結果等核定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計劃應當使用用水定額先進值核定。黃河流域和黃河供水區縣(市、區)應當落實黃河流域強制性用水定額管理制度。
從嚴從細給用水節水“立規矩”
在監督和管理方面,《辦法》提出,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下達的用水計劃,不得擅自變更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等;確需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計劃用水管理部門提出用水計劃調整建議。計劃用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用水計劃調整建議之日起15日內核定并書面告知用水單位。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用水績效評價,建立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用水、節水設施日常維護,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
《辦法》要求,用水單位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用水單位上半年累計實際用水量超過年度計劃用水總量60%的、前三季度累計實際用水量超過年度計劃用水總量80%的,計劃用水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醒用水單位加強用水管理。用水單位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度計劃用水總量30%以上的,應當督促、指導其開展水平衡測試,制定并落實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辦法》明確,計劃用水管理部門按照年度對用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水力發電取用水、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城鎮公共供水取用水除外)部分,按照規定累進征收水資源稅;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超定額用水部分,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核定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辦法》還提出,用水單位如果出現用水水平未達到用水定額標準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的;具備利用非常規水條件而不優先利用等情形,將核減其下一年度計劃用水總量指標。
本報記者 袁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