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15時15分,鄭州交警三支隊機動大隊民警在南四環(嵩山路至華美石材路)路段對過往車輛例行檢查時,發現豫A5***8號牌的小型客車行駛軌跡異常,遂上前將其攔停查驗。
經查,駕駛人陳某某的駕駛證已過期超過三年,處于被注銷狀態,其當前不得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屬于無證駕駛交通違法行為。
陳某某稱平時沒注意駕駛證的有效期,想著有證就能一直開。民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的處罰,并教育他在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前堅決不能再開車上路。
鄭州交警三支隊在此提醒,駕駛人朋友要關注自己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應當于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駕駛證過期未超過一年,可以按照常規換證手續辦理,但在換證前不能駕駛機動車。駕駛證過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駕駛證會被注銷,需通過參加科目一考試(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來恢復已注銷的駕駛證。若駕駛證過期超過三年,則無法恢復已注銷的駕駛證,需要重新考取。
記者 汪永森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