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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人 征求意見!未戴頭盔、拒不改正,罰款20元

        2023-02-20 來源:河南人大網 大河網 分享到:

        近日,河南人大發布關于征求《河南省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規定(草案)》意見的通知,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三處。

        草案共設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等九條規定。

        關于征求《河南省駕乘電動

        自行車佩戴頭盔規定

        (草案)》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活動,現將《河南省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三處。

        聯系電話(傳真):0371-65909683

        電子郵箱:hnrdfgsc@163.com

        郵寄地址:鄭州市金水區緯二路5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三處 郵編450003

        河南省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具體內容

        ↓↓↓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保障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第四條 在本省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安全頭盔,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強化宣傳引導、行業示范、動態評估等措施,做好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與執法勸導,規范文明執法。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安全頭盔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快遞、物流、外賣等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安全頭盔,并督促其規范佩戴。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隨車配備安全頭盔。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2月15日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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